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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建违法建筑“黑名单”制度

原标题:我市拟建违法建筑“黑名单”制度

近日,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就《海口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细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建立违法建筑“黑名单”制度,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强制拆除决定书》,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依法列入违法建筑“黑名单”。

□本报记者吴祝好

违法建筑的定义

《细则》明确,违法建筑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包含以下情形:擅自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导致建筑外立面造型和色彩改变或者影响结构安全的;擅自加建围墙、阳台、水塔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在屋顶、阳台、庭院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在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违法建筑认定方法

根据《细则》,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违法建筑,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查询核实后,根据建筑物建设时城镇规划的编制、实施、许可、监管等因素依法综合认定。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以及超过临时建设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住建部门发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住建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的规划认定或者施工违法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对涉及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建筑,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土地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

《细则》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被遗弃的或者无法查明涉案当事人且该违法建筑无人使用两年以上的;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违法建筑的建设个人已经死亡且无继承人的;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为逃避查处故意躲避、拖延或者提供伪证的。

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细则》指出,经依法确定为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暂缓拆除的违法因素消除或者经依法处置后符合规划报建或者确权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办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违反规划但规划尚未实施的,应当由违建当事人做出书面承诺,在收到综合行政执法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知规划即将实施时,无条件按照通知的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暂缓拆除的情形消失的,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细则》要求,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结案后,责令当事人在三十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的,依法强制执行。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腾空后,经应急等部门检测,符合房屋质量安全可以保留使用的,由财政等部门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安排使用等方式予以处置。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时,发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建筑,应当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属于公职人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函告其工作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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