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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多元化解纠纷是把诉讼拒之门外?最高法回应

原标题:推行多元化解纠纷是把诉讼拒之门外?最高法回应

通过整合纠纷解决方式,引导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帮助的方式。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8月1日),最高法发布名为《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简称“《意见》”),多举措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院推行多元解纷是把公民诉讼拒之门外?大力推行网上立案如何预防虚假诉讼?最高法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

看点1:调解不是把诉讼拒之门外

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坚定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的一个具体举措。

2015年,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推行多元解纷是否意味着把公民的纠纷拒之门外?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表示,现在有了纠纷,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诉讼,因为他信任法院。但是他不知道除了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其他的方式可能更快捷、更便利。“所以我们要通过整合各种方式、各种层次的纠纷解决方式,引导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帮助的一种方式解决矛盾。”钱晓晨说。

此外,他强调,走法院程序的调解是自愿的,法院引导当事人接受诉前争议解决方式同样也是自愿的,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

《意见》第十条也明确要求:自愿、合法,引导当事人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我们坚决反对用多元解纷机制把不愿立的案子强迫当事人去接受调解,这一点我们是坚决反对的,而且也不允许这样做。”

钱晓晨介绍,在工作机制衔接上,经过调解当事人希望法院出具文书的,法院予以立案,出具司法确认或者调解书;若案件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或者没调解成的必须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的要求,转入诉讼程序。

他强调,多元解纷绝不是法院把案件拒之门外。

看点2:促进建立调解前置机制

诉前调解前置一直以来也是关注的焦点,今年全国两会,民进中央曾指出,调解前置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建议探索调解前置试点。

今天发布的《意见》对诉前调解作出诸多规定,包括:促进建立调解前置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会调解等诉前解纷作用。

并且,对法院的具体工作,《意见》指出要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建立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调解员组成的调解速裁团队,及时做好调解指导,强化诉调统筹衔接,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意见》要求,明确诉前调解时限,规范调解不成后的立案和繁简分流程序。建立诉前调解案件管理系统,做到逐案登记、全程留痕、动态管理,并将诉前调解工作量纳入考核统计范围。

目前,北京全市多元调解案件补贴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多元调解+速裁”工作,全部纳入市综治考核指标体系,基层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建设全部由政府提供支持。

看点3:加大打击虚假诉讼的力度

《意见》要求,全面实行网上立案,做到凡是能网上立案的案件,应上尽上。但是,网上立案如何预防虚假诉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褚红军表示,江苏专门制定了网上立案的工作规程。比如在立案阶段,网上立案人员发现有疑点的一定要记录在卷,移送到审判环节,提醒审判环节加强证据的审查判断,甚至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防范虚假诉讼。

“并且,网上立案的往往由律师完成的,所以我们加大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律协的沟通,共同倡议律师诚信诉讼、诚信代理,拒绝虚假诉讼。”褚红军表示。

他指出,虚假诉讼多发生在民间借贷、特别是“套路贷”这类案件。“我们针对这类案件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这个名录在全省所有的法院立案窗口随机刊出,只要起诉的原告是疑似职业放贷人,立马就警示、提醒网上立案人员要加大核查力度,同时我们把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同步推向了公安机关、金融管理部门,共同来打击虚假诉讼。”

此外,褚红军表示,江苏省正在进一步探索加大打击虚假诉讼的力度。“无论是在哪个环节发现了虚假诉讼,如果认为情节构成犯罪,就移送公安机关,如果不构成犯罪,但是达到了其他违法情节的,依法予以制裁和处罚。”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陈思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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