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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印发意见: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情况纳入考核

原标题:浙江省委印发意见: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情况纳入考核

正义网杭州7月31日电(记者范跃红)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7月22日,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把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考核。

《意见》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要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完善和落实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重大刑事案件由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等工作机制,依法强化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职能。要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积极探索构建包含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诉讼程序监督、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依法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审判执行人员违法问题在内的民事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要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加强对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和审判违法行为的监督,加强行政执行活动特别是非诉执行监督,并对行政审判和执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要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办案重点,充分运用诉前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整改或者有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配合,优化履职环境。党委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每半年至少一次听取检察机关党组工作汇报,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选好配强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支持、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完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并将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平安综治考核。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法治督察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机结合,将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浙江考核。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认真组织实施专项司法监督工作,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和支持。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依法落实、及时回复检察建议,依法依规配合做好提供案件材料、鉴定评估、调查取证、应诉出庭等工作。政协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民主监督。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人民法院、公安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构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依法办理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有效落实检察建议,建立司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与政府及其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被监督单位接受监督情况清单制度,检察机关党组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检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法律监督行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着力防止和纠正理念不正确、行为不规范、纪律不严格、作风不端正等问题,加大对自身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变更强制措施等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管力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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