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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信披违规成本,先为监管补齐“牙齿”

原标题:提高信披违规成本,先为监管补齐“牙齿”

只有为监管补齐“老虎的牙齿”,才能让监管发挥出“老虎的威力”。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将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和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这并非监管部门首次对信披违法问题进行表态。在5月3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以及2019年证监会召开的行政处罚工作座谈会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均曾表示,将“对部分违法行为罚责过轻的条文尽快形成立法修改建议。”反映出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罚责过轻问题的重视。

上市公司信披监管工作一直是A股市场的“老大难”问题,上市公司之所以信披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主要源于违法违规成本太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违规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顶格处罚为60万元,责任人员顶格处罚为30万元。《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与之相比,信披违法违规的行为往往能为违法违规者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因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存在制度短板,最终导致罚责并不对等情况频繁出现。

在对信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上,目前主要以罚为主,一罚了之的现象较为普遍。与违法违规者所获取的巨大利益相比,监管部门开出的罚单无益于隔靴搔痒,很难达到严惩违法违规者的目的,也达不到警示后来者的效果。

信披监管的另一块短板在于刑法严重缺位。中国资本市场自诞生以来,因信披违法违规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屈指可数,导致刑法就像“没有牙的老虎”一样,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威慑力,反而会“助长”更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要想彻底解决信披违法违规的难题,需要从根源上想办法,让违法违规者从“不敢违”向“不想违”转变。实现这个目标,只有完善制度建设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首先,需要提高信披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固然很有必要,但提高刑期和罚金的下限,效果显然会更明显。根据“木桶理论”,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取决的是最短的那块木板。信披违法违规成本的高低,更与处罚的下限密切相关。

其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中介的监管也应从严从重,最好实行“一次否决制”。目前的处罚主要体现在罚款的形式,对违法违规者的威慑力不足。例如,雅百特财务造假情节非常恶劣,但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的处罚均是罚款了之。笔者建议,对于情形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罚款之余,还应撤销中介机构的业务许可,撤销当事人的从业资格。对于情形较轻的违规行为,也应予以限制,可以对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采取“3年内不得承接或从事相关业务”的处罚。

此外,严惩信披违法违规行为,还应该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不能让刑法成为摆设,要让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只有为监管补齐“老虎的牙齿”,才能让监管发挥出“老虎的威力”。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编辑汪世军校对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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