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将部分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范围
“古语说,‘秦地无闲草’。我省中医药资源丰富,一定要深入挖掘优质中医药资源,把传统中医药保护好、传承好、发展好、利用好。”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要突出我省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中医药保护、传承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此次修改针对我省中医药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保护、扶持、促进、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等方面作了细化和补充完善。草案修改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保障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
在医保政策促进方面,草案修改稿提出,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在完善和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当引导医疗机构、参保人提供和接受中医药服务,支持中医药服务的发展,将具备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针灸、推拿等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中医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记者耿薇实习生冉润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