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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专业化蕴含的多重角色

原标题:未检专业化蕴含的多重角色

未检专业化蕴含的多重角色

在未成年人检察不断推进的当下,可能仍然有如下的问题亟待厘清,譬如,如何认识未成年人司法及未成年人检察中的司法规律?如何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如何实现司改语境下的未成年人检察可持续发展?未成年人检察在未成年人司法一体化或协同化中的作用如何?这其中,既有新问题,亦有老问题;有些看似“新问题”,实际上亦是部分老问题的再现,尤以专业化建设为核心。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当下的蓬勃发展,客观上使得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运作中所关注的诸多焦点不仅仅覆盖于传统法学之上,同时亦涉足了包括行政管理等在内的众多相关非传统领域。而作为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热点之一,专业化体现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粗放型逐步向集约化的发展方向及客观需求。“专业化”为新时代未成年人专业化司法保护背景之下的高频词汇,其最早是200多年前由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通常系指从业者所应具备的能力或技能。而正是这些能力与技能使得相关行业或职业具备与其他行业或职业的区分度与显示度,从而逐步建构起相对独立的职业化、规范化的运作模式及行业标准。换言之,专业化使得行业分工更加精细化,从业者更适合或擅长于从事该行业,推就其专业能力与技能方面迥异于他人,目的在于不断提升工作效率、保持工作稳定性及业务独立性。

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并不是个新名词;就某种程度上而言,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可谓是实现未成年人检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逻辑起点、建构平台及评估标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是在建构、运行、评估未成年人检察各项业务中,不断与时俱进,为达到未成年人检察可持续发展而应具有的思维模式、知识储备、办案流程、团队建设、协作分工、评估考核等必备要素。

当前,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可持续发展既面临着难得历史机遇及诸多利好消息,但随着人民群众对检察产品更高要求这一期盼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与挑战。居安思危,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检察业务调整、拓展、延伸中,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可以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

首先,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包括未成年人检察思维、办案流程、工作范式、知识储备建设。以知识储备建设为例,这既涵盖传统刑检而来的刑事法律知识,亦涵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证据规则等相关法律知识,还包括储备其他相关领域知识,比如流程管理、数理统计、风险防控等非法学专业知识。

其次,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包括人员配置、分类管理、绩效考核及团队化建设。比如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实习生、社会工作者、义工(志愿者)等相互间的角色定位、精细分工与有序协作,这亦是构建专门办案机构、办案组织及团队氛围的基础,即为每位团队成员提供培训、发展和晋升机会,以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整体水平。

再次,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包括与未成年人司法共同体其他成员间的协作建设。对于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可持续发展而言,确有必要考量未成年人检察在未成年人司法一体化中的角色定位,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未成年人司法一体化格局,以实现多赢共赢,提升检察公信力。对未成年人司法一体化或协同化,或可更加强调和考量开放式的研究和探讨,谋定而动。

最后,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包括办案精耕细作,特别是精细化、精准化、精算化建设。未成年人司法个别化,历来是办理相关案件的出发点及落脚点。落花有意流水无情,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及权益保障中的个别化应对,事实上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供给侧”与“需求侧”不完全或非精准对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逻辑起点或者初心在于尽可能避免未成年人再犯,但作为检察官所理解的再犯风险与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所理解的再犯风险是否如同硬币的一体两面,还是有个相对比较客观且个别化的认知及处分?未成年人检察同仁皆不乏对违法涉罪未成年人引导的初心,但基于客观公正而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矫正的精细化、精准化、精算化认知仍是重任在肩。而对此解决之道或可引入再犯风险与需求评估机制与流程,以避免释法说理不足,危及公众对检察自由裁量权行使客观性及公正性的质疑。而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风险与需求评估在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甄别、评估作用。在美国,目前适用风险与需求评估的未成年人司法区比例从33%稳步增长至86%。风险与需求评估旨在将更多的客观性要素或因子解读,纳入再犯风险评估过程中,并根据未成年人具体需求开发个别化处分方案,引导其迷途知返,改过自新。随着专业化发展所需,我国一些基层检察院亦已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再犯风险及需求评估,未来可以有更大作为。

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既要强调特殊性,亦要考虑一般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既要考虑其作为未成年人司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独特作用,亦须考虑其作为检察业务重要组成内容而对整体检察业务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和支撑作用,不宜顾此失彼。

首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未成年人司法属性,即其在未成年人司法中以切实履行检察职能为导向,就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发挥更大作用,以此予以凸现未成年人检察独立存在必要性。

其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检察属性,即其在检察职责或裁量权发挥过程中对整个检察业务不断成长中的支持与支撑作用。未成年人检察是目前十个检察业务部门中唯一涵盖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在内的综合性检察部门。通过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各项业务专业化升级与拓展,或可助力推动检察业务专业化的整体提升,彰显出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创新的引领价值,夯实和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和属性。这些法律监督权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司法共同体内其他主体监督的落地和落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夯实法律监督权行使和运行的合理性基础。

(作者为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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