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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严把案件调查初核关 有效提升案件审查质效

原标题:北海:严把案件调查初核关有效提升案件审查质效

日前,北海市纪委监委就该市银海区扶贫办副主任周某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中违反工作纪律一案进行立案审查,对其给予党纪警告处分,对该扶贫办主任钟某进行诫勉谈话,对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干部、乡镇干部、村“两委”负责人、群众代表等人员等12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检讨。

该问题的查办,是北海市纪委监委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案件调查严把初步核实关的缩影。时间回到今年1月,市纪委监委收到市审计局关于银海区扶贫办负责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存在实际施工与设计不符却验收合格的问题反映,研究决定由监督联系该区的第三纪检监察室“进一步了解”。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仔细阅读审计报告后,凭着“职业的敏感”,认为该问题反映“不一般”,随即召开室务会对该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在统一意见后,认为该线索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较强,应采取初步核实,填写了线索处置呈批表,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委主要领导报告。

为使初核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北海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和安全预案。对核查的主要问题、人员组成进行了明确,为确保办案安全,明确了其中一名同志为安全员。为便于核查工作的开展,调查组还抽调银海区纪委的一名熟悉该区村落情况,熟悉地方方言,与贫困户、村民接触较多的干部协助调查。

经多方走访、现场核验发现,2017年,银海区扶贫办在抗旱水井等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该办副主任周某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项目相关业务部门干部、乡镇干部、村“两委”负责人、群众代表等人员对上述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但在项目验收前,周某没有组织验收组成员对验收工作进行学习和培训,验收过程中也没有进行任务分工;验收结束后,没有组织集体讨论形成综合意见,也没有在项目验收单上按要求填写项目完成情况和相关要素;甚至对有的项目没有进行现场核验,只是电话问询,就在验收单上填写本人名字。项目验收完成后,周某拟定项目拨款报告,经该办主任钟某审核同意并报请银海区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批准,按合同支付了施工方80%的工程进度,存在严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由于初核程序完备、证据扎实,随后,核查组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立案审查。对银海区扶贫办副主任周某及相关人员,给与相应的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并以《监察建议书》的形式,要求银海区政府举一反三、扎实整改。

案件审结后,参与该问题线索核查的干部小彭感慨,“线索初核是立案调查的基础,是立案审查大部分证据的来源,没有细致周密的初核就难以进行立案审查,严密的方案、有序的分工、严明的纪律都为线索初核打下了基础。同时,决定是否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核也是对人员素质的考验,需要在大量的问题线索中,进行有效甄别,发现有价值的问题线索,进行深入调查,从而为立案调查提供高质量的基础条件。”

北海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颁布实施以来,北海市纪委监委严格贯彻、认真落实,2019年上半年所立470个案件,都做到了从问题线索初核关口开始,就循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既定的工作轨道有序展开,有效提升了案件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北海市纪委监委卢展州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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