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启动前,准入门槛先建起来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更加清晰地划定债务人的权责边界,将倒逼我国个人征信、居民资产公开等制度的建设,推动信用制度的完善。
发改委7月16日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据媒体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全球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个人破产制度,其中包括中国香港。著名影视明星钟镇涛就曾经历个人破产生涯,最终在还清债务后重新活跃在荧屏舞台。中国内地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因此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目前有关债务执行案件中,约有43%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即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不能”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法人债务和自然人债务。无论是法人债务人,还是自然人债务人,如果“执行不能”,相应的执行程序又该如何运转?至少应该在法律层面有所回应。周强建议,有必要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的破产法,为“执行不能”案件提供退出路径。
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正如《企业破产法》总则中表述的,要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现阶段确实无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从债务“大山”中暂时解脱出来,获得应享的基本生活保障权益,有利于债务人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的稳定,并有机会通过后续努力获得新的偿债渠道。就像当年的钟镇涛,虽然经历了破产,但通过接戏、演出、开店获取的收入最终还是偿还了债务。从长远来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对债务人是种保护,对债权人的影响也是利大于弊。同时,打通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通道,减少了司法资源的空耗。
不过,在实施个人破产法之前,还需跨过三大不可回避的门槛。一是建立个人破产准入门槛。相关部门应该对失信者建立一份“黑名单”,将那些恶意欠债、被纳入“老赖”名单的人排除在“破产”门槛之外。
二是破产人资产透明化。相关部门需要对破产人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摸底,掌握破产人的真实资产情况。实际上,很多个人的资产结构比较复杂,呈现多元化特点,包括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兼职收入等等。近年来,这方面工作一直在推进,如房产实名登记制度等。另外,对居民的海外金融资产的核查也在推进中,但因这些信息长期以来存在管理空白,要想进行全面追溯及核查尚需较长时日。
三是司法追诉机制。对隐匿财产、实施“假破产”的个人,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有财产转移的,财产接收方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防止个人破产制度成为少数人逃避偿债义务的避风港。
破产人并非不受限制。从国际惯例看,不少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都为破产人设定了3-6年的监管期。在这期间,破产人所有收入都要接受破产管理人的严格监管,大部分收入要交予法院指定的委托人,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只有少部分收入可以留作自己的生活保障和基本消费,以保证破产人最低的生活水平。另外,在日常出行、求职等方面,破产人也会受到相应限制。这些先进的经验,均可为国内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予以借鉴。
个人破产制度是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与补充,可以更加清晰地划定债务人的权责边界,也将倒逼我国个人征信、资产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覆盖个人信用档案、信用评估、信用风险管理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信息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制度的完善。
□毕舸(财经评论人)编辑汪世军校对薛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