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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规定:个人不得在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原标题:武汉拟规定:个人不得在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本报记者刘志月

□本报实习生刘欢陈蒙

“武汉军运会,文明我先行……吐痰莫随地,禁烟须牢记……”

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将于10月18日至27日在湖北武汉举行。随着军运会的日益临近,“禁烟”也正在从《武汉军运会东道主文明公约》的倡议向地方性法规推进。

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此前,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这是武汉市在1995年出台《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后,首次以人大立法形式出台控烟条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会上,有20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62条次意见和建议。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就初审的《条例》草案开展征求意见和立法调研工作,共征求到169条次意见和建议。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关于控制吸烟场所的规定是意见和建议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此次《条例》草案修订稿改动幅度最大的地方。

取消限制吸烟区

控制吸烟场所的划定,是制定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的焦点问题。

初审的《条例》草案大致将控制吸烟场所分为室内禁烟区、室外禁烟区和有条件的吸烟区,同时将此前明文规定的取消室内吸烟区的三年期限,改为“全面禁止吸烟的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予以规定”。

一石激起千层浪,初审的《条例》草案一经公布便引发广泛争议。

有控烟专家认为,初审的《条例》草案第八条将餐饮服务场所等四类室内公共场所列为“限制吸烟场所”,设立吸烟区,且无缓冲过渡期限,与条例控制吸烟、保护公众免受烟草烟雾危害的立法宗旨相悖,不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更有人称之为“开倒车”。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不仅《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早在2011年3月,原卫生部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就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中央文明委等也先后出台文件,要求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但在地方立法中,关于控制吸烟场所划定的争议仍旧不时沉渣泛起。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健康美好生活的迫切要求,是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的必然要求,也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精神相契合,是大势所趋。”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天文在汇报《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时说。

为此,《条例》草案修订稿顺应民意,删去了初审的《条例》草案第六条中的“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吸烟区外”和第八条,并对相关条款作了修改。

《条例》草案修订稿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增加法定代表人责任

禁烟控烟,全民参与。

在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媒体单位等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工作提出要求的基础上,《条例》草案修订稿明确提出,“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禁烟控烟工作原则。

为更好地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会宣传、劝导、督促作用,《条例》草案修订稿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规定。

《条例》草案修订稿还进一步细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控烟责任,明确要求其将控制吸烟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制止违法吸烟行为,倡导文明风尚,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控制吸烟规定,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条例》草案修订稿同时增加个人自律方面的规定。个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得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流密集区域吸烟,不得乱弹烟灰、乱扔烟头。

加大违规惩罚力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截至目前,国内已有20多个城市先后出台公共场所控烟条例、控烟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条例》草案修订稿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提升了控烟禁烟的力度。

《条例》草案修订稿增加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其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场所进行检查、抽查,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或机构进行监测、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控制吸烟职责。

为进一步督促控制吸烟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条例》草案修订稿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条例》草案修订稿还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将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个人“处以2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修改为“可以处50元罚款”;同时,将“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阻碍执法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罚款”修改为“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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