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版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定期评议教练员职业道德
封面新闻记者柳青
封面新闻记者7月15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当天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教学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
2016年4月,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51号文”)。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与“51号文”相比,在“教练员管理”一章做了较大调整。
2018年1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不得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优先聘用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根据《征求意见稿》,教练员教学过程中应当文明施教,尊重学员,佩戴教练员标识,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教学活动,并采取相应消除措施。教练员教学过程中不得出现的情形包括: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以及侵犯学员其他权益;擅自离开教学岗位;饮酒后执教;不系安全带执教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练员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对象名单制度,并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纳入信用管理。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其担任教练员的情形包括: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的;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在教练员失信对象名单有效期内的。
《征求意见稿》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教练员档案应当包括教练员基本信息、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情况、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教练员基本信息、教学质量排行情况、不良记录等信息及时报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此外,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责任编辑:张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