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加快构建养老金“第三支柱”
文/李旭红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渐加深,人民群众的养老需求日益增长。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政府倡导并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第二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则为“第三支柱”。
然而,当前我国养老金的三大“支柱”发展并不均衡:基本养老保险“一枝独大”,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迟滞,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尚未成形。“第一支柱”采取的现收现付模式易受人口老龄化的影响;“第二支柱”由企业主导,面临企业经营风险、金融市场波动和交易信用风险。相比之下,“第三支柱”可自愿参保、由市场主体运营、账户资金归个人,具有激励性强、透明度高、灵活性好等优点。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来我国会有更多自由职业者,而“第一支柱”的替代率和“第二支柱”的覆盖范围均有限。为缓解养老体系面临的压力,为人民群众的老年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加快构建以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因此,在现有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
一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税收优惠可以降低个人养老账户参与者的成本,提高其收益水平,进而影响其消费投资决策,是推动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的重要引擎。应加大“第三支柱”相关税收优惠的力度,提高纳入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免税工资金额的标准,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人群参与到“第三支柱”中,从而减轻公共养老体系压力。同时,未来在“第三支柱”能够为养老体系提供有力支持时,进一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以减轻市场主体的社保缴费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扩大税延范围。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已一年,试点成果为我国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政策设计提供了参考。应尽快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推广至全国,使更多群众获益。通过加大对“第三支柱”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
三是丰富产品种类。“第三支柱”覆盖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商业保险产品,还应包括基金产品等其他适合投资的金融产品。应当将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发挥其产品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第三支柱”的投资产品,拓宽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渠道。同时,纳入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范围的金融产品,应与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税收待遇,从而提高市场创造新型养老产品的积极性,以达到既满足养老资金需求,又活跃资本市场的双重政策效应。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
责任编辑:张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