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迎首个全国法规
首个国家级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法规正式发布。7月14日下午,国家发改委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从即日起至8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共7章68条,覆盖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多个方面,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固化实践经验
近年来,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多个地方出台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世界银行此前发布的报告提到,中国营商环境世界排名跃升了32位,改善效果显著。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条例》起草说明中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同时也有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进一步复制推广。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到,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个部门共同起草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而在6月25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抓紧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则。
不到一个月,《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营商环境研究中心主任刘哲表示,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在当前经济转型关键期和外部环境变化期提出的针对性措施。“政策的不确定性是企业家经营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有利于给企业家一个稳定的预期。”
在商务部研究院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看来,这一举措也响应了总书记此前提到的“扩大市场准入、改善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扩大进口”要求。“北京和上海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而放眼全国,各地的标准参差不齐,所以国家发改委出台这一政策,有利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例如,去年开展的全国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在《条例》中得到了固化。第一章第七条提出,国家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促进地区间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良性竞争。
全周期管理
对于《条例》的出台,国家发改委表示,一方面聚焦当前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明确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和目标。
例如,《条例》第二条明确,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退出市场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这意味着,从准入到退出的企业全生命周期,均属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范畴。
同时,上述电视电话会议提及的多个改革方向,在《条例》中也得到体现。例如,会议指出,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行“互联网+监管”,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实行全覆盖严监管。而从《条例》的具体内容看,这些领域均有所涉及。
此前,CEI中国企业研究所秘书长唐大杰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以国外营商环境的标准看,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是同样自由的。而目前在国内制度设计上,对企业退出机制的设置还有所欠缺,对外资同样如此。这也为未来营商环境建设留有空间。
对此,《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对“办理破产”、“企业变更和注销”进行了明确。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人民法院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变更和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
配套措施待完善
据国家发改委介绍,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仍然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予以解决。通过制定《条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有利于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例如,在大多数民营企业遇到的融资问题上,《条例》提到,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金融机构对同等申请条件下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
然而,国家审计署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在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方面,仍存在门槛较高、环节多、周期长等问题。截至2019年3月底,抽查的18家银行民营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仅占18.36%(低于平均水平21个百分点),且抵质押时银行大多偏好房产等“硬”资产,专利权等“轻”资产受限较大。
对此,《条例》也在“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两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从政策制定与施行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对政府责任、行业协会商会责任、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公用事业企业责任、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北京商报记者陶凤肖涌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