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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虐待婴幼儿禁止从业”,这个应该有

原标题:评论:“虐待婴幼儿禁止从业”,这个应该有

近日,由国家卫健委组织起草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拟规定,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7月9日中国新闻网)。

去年12月28日,备受关注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一审宣判。因为使用针状物先后扎4名幼童,被告人刘亚男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看护教育工作。消息一出,不少网友质疑,“5年内不得从业,犯罪成本太低了”。

事实上,5年内禁止从业,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已经是顶格处罚了。刑法第3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对于网友们的担心,有法律人士指出,像该案这种情况,法院禁止被告人5年内从业的意义大于实质。根据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也就是说,虽然法院只是禁止其5年内从业,但被告人由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已经丧失且不能再取得教师资格,实际上相当于“终身禁教”。

不过,这样的法律衔接还是存在漏洞的。首先,根据刑法规定,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被告人仅仅被判处拘役,则不会受到教师法第14条的约束,其教师资格依然可以保留。那么,在“从业禁止期”过后,仍可以从事教育行业,这不免让人担心其恶习不改,继续虐待幼童。其次,托育机构的育婴员、保育员等本身就不需要取得教师资格证,即使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从业禁止期”之后也可以重操旧业。

应该看到,刑法规定从业禁止期限为三到五年,是出于一般职业的预防再犯罪考虑,旨在减少特定犯罪行为人再次对社会造成侵害。但幼教行业具有特殊性,幼儿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尤其对于托育机构来说,3岁以下婴幼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又不会准确地表达诉求和配合看护,更需要工作人员具备耐心、细心的品质。一旦受到虐待,无疑会对儿童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将影响孩子的一生,因此必须让虐童者付出最沉重代价。再者,有过虐待、伤害婴幼儿行为,说明其并不具备托育服务的职业素养,不适合继续从事这一行业。

此次,国家卫健委就托育机构新规征求意见,拟建立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婴幼儿记录个人从业。这一规定有望给现行法律体系打上制度补丁,进一步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一方面,终身禁止从业,把那些“害群之马”彻底清理出托育行业,消除了新的风险隐患。同时,这一刚性约束也倒逼广大从业者提高职业素养,推动托育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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