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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性侵犯罪记录者不得成为学校工作人员

原标题:有性侵犯罪记录者不得成为学校工作人员

本报讯(记者陈波)7月4日,重庆日报记者从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工作推进会上获悉,全国首个省级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平台在渝上线,今后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成为学校工作人员。

此次推进会上,市教委和市检察院会签了《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全市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

为此,市检察院专门建立了教职员工涉罪信息库,收集、整理、储存公安机关、国家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涉罪信息,特别是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案件信息。

该涉罪信息库收录自2013年4月份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信息,并由重庆市38个检察机关为全市高等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招录人员时提供查询服务。

《办法》规定,对经查询发现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原则上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相关案件在办理中的人员,做暂缓招录处理。

该《办法》还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即“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本办法对教职员工涉罪信息进行查询,或经查询发现有相关犯罪记录仍录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学校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同时,对于入职后实施犯罪行为的学校教职员工,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入职前的涉罪信息进行倒查,若所在学校未按该《办法》在入职前对该教职员工涉罪信息进行查询,或经查询发现有相关犯罪记录仍录用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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