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企业高管法律风险不能累及投资者
7月5日,上市公司新城控股无悬念收获又一个跌停。在该公司董事长因猥亵被采取强制措施一事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之时,广大投资者尤其是近4万名(截至今年3月份官方数据)股东,可能面临卖不掉股票被“闷杀”却无人担责的窘境。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相关事件发生后,上市公司很可能没有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和提示风险。
上市公司高管的法律风险是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重要法律风险之一。上市公司高管一旦入罪,不仅涉及犯罪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而且牵一发动全身,轻则人事震荡、股价下跌、业绩下滑,重则资金链条断裂,受到严重处罚或被退市。由此可见,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除了直接的侵害,还可能导致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受损。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往针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诉讼赔偿案件中,存在纠纷当事人实力悬殊、调解组织实力参差不齐、与法院沟通协调成本高,法院对调解协议的认可度不高、司法确认难度大,对多元化解机制支持保障有待提高、市场经营主体参与调解意愿较弱等诸多问题,真正能在诉讼中获得满意结果的投资者并不多。
大量证券期货纠纷发生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信息获取、专业知识、法律服务、谈判能力等方面都无法与市场机构抗衡,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部分投资者“埋单”。
若要减少损失,让投资者知情十分必要。监管部门应以信息披露为监管“抓手”,继续完善预防上市公司高管犯罪不良后果的制度体系。一方面,以信息披露的时度效为量化指标,考虑尽快完善上市公司的诚信档案,对失信上市公司及高管限制部分项目准入和权利行使;另一方面,可适当考虑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门槛,扩大临时披露的事由范围,避免选择性披露或者延时披露;同时,要加大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对违规披露、延时信息披露等行为予以警示,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应加大股东民事维权诉讼的支持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股东多元化诉讼赔偿、救助机制,形成一个适宜、畅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
从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看,还应充分了解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需求,在确保上市公司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力求披露通俗易懂,避免冗长累赘。在实践中,证券监管部门还应大力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与从严执法,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信息披露环境,倒逼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规范自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