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任艳红投毒案”死者家属提交上诉状
新京报讯(记者赵朋乐)今日(7月7日),新京报记者从山东“任艳红投毒案”死者家属处获悉,其已向临沂市中院及山东省高院提交上诉状。
检方撤诉后,死者家属提出上诉
2011年,山东临沂发生一桩投毒案。一年内,一家4口相继中毒身亡。警方调查认定,邻居任艳红为作案嫌疑人。法院两次审判均为死缓。
2019年1月,山东省高院作出裁定,“任艳红投毒案”因一审程序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2019年7月,临沂市中院裁定准许临沂市检察院撤诉。
一名死者家属表示,对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将提出上诉。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两名死者家属向山东省高院提交的上诉状显示,请求高院撤销临沂市中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依法审理,追究任艳红的刑事责任,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587013元。
其认为,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对“证据发生变化”没有做出书面完整合理合法的说明。
新京报记者联系死者许永兰父母,其表示也无法接受检察院撤诉,已与李忠山父母一同上诉。
专家:当事人可单独就民事部分上诉
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几位法律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表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程序上的一种关联,两者是可以独立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民事部分进行上诉,但不能对刑事部分上诉。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刑事不起诉是达不到刑事的证明标准,但很有可能达到民事的证明标准。
新京报记者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如果被驳回可以另行起诉。附带民诉不影响刑诉,裁定书中民事部分不生效,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抗诉,是生效的,不影响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
“撤诉不等于终止诉讼,目前检察院一定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还可以继续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部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死者家属还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洪道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