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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官员论文涉剽遭调查,湖南大学是不是回避一下?

原标题:博士官员论文涉剽遭调查,湖南大学是不是回避一下?

摘要:两人博士论文,当年又是怎么能通过审查、答辩的?该院本身就有疏于审查、故意放水之嫌。

博士官员论文涉剽遭调查,湖南大学是不是回避一下?

近日,湖南两名博士官员董岚、黎石秋被曝论文剽窃。7月2日,有网友曝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70后厅官”董岚,博士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大量抄袭同校师兄黎石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问题研究》。黎石秋则为益阳市委副书记。3日,湖南大学回应:“针对网络有关我校毕业生董某、黎某博士学位论文的质疑,我校已成立专门工作组,正在开展调查核实”。

根据知网检测结果,董岚13万字的博士论文,就有6万多字涉嫌剽窃,总查重率44.7%,扣除中英文摘要,正文查重率超50%,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该文与同届博士生黎石秋的论文,相似度达78%。而黎文,同样15万字当中,有5万多字涉嫌剽窃,总查重率37.1%。

所以,合理推测:既可能是出现了董岚剽窃黎石秋、黎石秋亦剽窃自他人的“连环抄”现象;也可能是,两人找了同个枪手代笔,结果枪手稍稍改头换面,就“一女二嫁”了。

官员的博士论文,查重率严重超标,涉嫌剽窃,不单是违背学术规范、伦理的事。这首先就违背诚实信用的为人处世基本准则。官员手握权柄,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可却用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博士学位,甚至以之作为谋求职务晋升的垫脚石,那又如何能够服人?而且,弄虚作假得来的博士学位,也是要纳入人事档案的,那就不单是欺世盗名的问题,也是在欺骗组织。再有,要是这论文果真是找枪手代笔的——如果给枪手的酬劳,用的是公款,当然是腐败;即便掏的私人腰包,“投资”总会设法“回本”,还是可能涉嫌腐败。

此外,如董岚,任职湖南省高院政治部主任,论该职务职责,是要管到干警文凭学历、招录升迁等事宜的。可是,正人先要正己,打铁总得自身硬;若连自己博士学位都是涉嫌通过剽窃论文弄虚作假手段得来;那面对他人的文凭学历问题时,又如何有底气去秉公查处?还是睁只眼闭着眼,也让人家同样蒙混过关?

也正因此,《监察法》第11条第1款中,关于监委的职责设定,就包括了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题中应有之义,当然也要对官员的学术道德情况、为人为官诚信情况进行督查。

日前湖南大学回应,该校研究生院已启动对二人博士论文涉剽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但这远远不够。两人博士论文,当年又是怎么能通过审查、答辩的?该院本身就有疏于审查、故意放水之嫌。

根据媒体调查,当年黎石秋的博士论文导师为王全兴,答辩委员会主席为刘定华,董岚的博士论文导师为刘定华,答辩委员会主席则为王全兴,刚好掉了个个儿。你对我的官员学生松松手,我也对你的官员学生松松手,互有默契,投桃报李,彼此照拂之下,各自的官员学生,就双双通过论文答辩博士毕业了。故此,该院本就是涉身事件之中的一方当事人角色,让其自查自纠,不啻于要其拿自己的刀头削自己的刀把。从程序角度而言,这有违于法谚所云“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正义原则。显然,该院理当作出回避。

湖南大学系教育部直属大学,此事件宜由更高层级的教育部介入,抽调异地高校专家学者,组成第三方专家组进行调查;同时,鉴于董岚、黎石秋二人读博时即有的官员身份,作为对官员道德操守情况负有督查之责的当地监委,也有必要履职介入,对调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唯其如此,才便于最终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毫无疑问,在此事件中,董岚、黎石秋博士论文是否构成剽窃的学术结论,是决定后续是否要对其作进一步的,其他方面调查的基础。如果最终认定二人构成论文剽窃,那么,撤销博士学位之外,组织部门也应介入,就其人事档案是否涉及造假、职务晋升是否涉及违规等问题进行调查;纪委监委则以其学术腐败为线索,就其有无经济等其他方面腐败问题进行查究。各按分工,各尽职守,从严治吏,褫夺二人因论论文剽窃、窃取博士学位而获得的职务晋升等多方面利益。

教育部2016年就出台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对论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采取高压态势。而在政界,对官员通过剽窃论文获得硕、博学位,谋取职务晋升便利这样的学术腐败、吏治腐败——双重腐败问题,纪委监委、组织部等有权部门,同样该采取零容忍的从严治理态度。

栏目主编:朱珉迕文字编辑:朱珉迕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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