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恶婿”被殴致死,情理法宜相通相融

原标题:“恶婿”被殴致死,情理法宜相通相融

“恶人受害者”与“好人犯罪者”之间的角色转换,令人唏嘘。

“恶婿”被殴致死,情理法宜相通相融

▲资料图。图/视觉中国

近日,一起“恶婿上门滋扰被合力致死案”引发舆论关注。

据报道,河北邢台男子王某岗婚内出轨,并长期家暴妻子孟某芳,致夫妻双方分居。王某岗一旦找不到妻子,就去娘家闹事、要人。孟某芳父母不堪其扰,加高了院墙、安装了摄像头,但仍未能挡住其挑衅和滋扰。2018年6月30日,因王某岗酒后来到孟家砸门烧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2018年9月12日,王某岗在岳母家谈婚姻问题时被打死。

6月26日,该案在河北邢台中院开庭审理。当地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芳(被害人妻子)、孟某林(岳父)、王某苏(岳母)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好人犯罪也该接受处罚

人命关天,即便再大的矛盾,也应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任何以私力导致人身健康受损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就此案来说,被告人及其家人的遭遇无疑让人心生同情。

从报道来看,被害人长期滋扰妻子,还涉嫌强奸岳母,导致其岳母的老母亲因不堪其辱,跳井自杀。在其死后,百余村民甚至签署联名信列举了王某岗的“七宗罪”、“希望对孟家人从轻发落”,这些都提醒当地司法机关在严格秉公办案的同时,也拿捏、平衡好法治和人情的度。

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既让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适当减免刑罚,最终符合民众对正义的期待。

常规来讲,案件中的正当防卫、自首等,都是可以减轻被告人处罚的法定情节。

正当防卫有两个下位规则——不退让规则(谁先动手谁就丧失了防卫权利)和城堡规则(无端进入他人住宅,便被认为属于“不法侵害”)。

该案中,王某岗确实是非法闯入,但在他与妻子、岳父岳母打斗最终被合力致死的过程中,谁先动的手、完整情形又是怎样,显然仍待还原。这关系到是否能认定正当防卫。

在这起案件中,尽管孟家人主动报案,但当地警方确认孟某芳伙同其弟孟某涛有伪造现场、制造虚假防卫的事实,能否认定他们具有自首这一减轻处罚的情节,尚有疑问。

如果只考虑现场打斗情节和致人死亡的后果,那可能会涉及不轻的定罪量刑。但这未必跟此案中的实际社会危害性匹配,还可能跟法律应有的黜恶励善导向相悖。

能否通过“法外开恩”来校正正义

现实中,一些案例在遭遇法与情与理不合甚至对立的语境下,就算面临刑罚适用的困惑,往往也可以考虑“法外施恩”条款。

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立法之所以规定“法外施恩”条款,主要是考虑到有限的法条难以涵盖形形色色的现实案件。

正义不仅仅是单纯的逻辑游戏,如果机械地适用法条,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所以需要“校正的正义”。

比如,2008年的许霆案,从原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到改判其五年有期徒刑,就是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决的。

如今,“法外施恩”条款不再严格限制于存在政治、外交、民族等特殊因素的刑事案件,而是将其扩展到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情况。这既是坚持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也是情理法相互交融,让民众真正感受到个案正义的典型表现。

回到此案,死者王某岗不仅是这起家暴悲剧的始作俑者,还故意毁坏被告人的财物,涉嫌强奸羞辱被告人之一的岳母,直接导致岳母的老母亲自杀身亡。而且,死者在受过行政处罚后也未吸取教训,毫不悔改,足见其人身危险性之大。

案发后,对于王某岗的死亡,几个被告人均持认罪、悔罪的态度。但他们同时表示,由于被害人王某岗长时间对全家人进行骚扰、侮辱乃至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他们也曾多次寻求警方帮助,“仅2018年上半年,孟家人就因不堪恶婿滋扰,报警多达16次。”被告人一家的气愤和无奈可想而知。

该案中,“恶人受害者”以及“好人与犯罪者”之间的角色转换,令人唏嘘。刑法的适用离不开前因后果的考量,也应与正义诉求同向而行。期待当地法院能将情理与法律圆满交融,最终给出合乎正义期许的判决,让这起悲剧得以善终。

□哲刚(法学学者)

编辑陈静校对刘军

相关阅读:
“青春为祖国歌唱”高校师生拉歌庆祝党的生日 郭美美7月13日将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罪获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