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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大幅度提高“毁林开垦”处罚力度

原标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大幅度提高“毁林开垦”处罚力度

如不严惩重罚,不仅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给人一种花钱过关的预期。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对非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砂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议严惩对非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砂,以及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说,草案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明显偏轻,“此类毁林行为的危害性并不亚于盗伐的危害。实践中,有些牟利高的采石、采砂、采土项目工程,违法者宁愿支付高额罚款也要毁林开工搞建设。如不严惩重罚,不仅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给人一种花钱过关的预期,助长更多违法行为发生,不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建议大幅度提高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明确构成犯罪要件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委员龚建明谈到,草案规定“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自然生境”,但现实中经常看到一个问题,古树进城、古树进镇,“可以想象古树在原始森林里面它遮荫覆盖面积有多大,现在移到城镇里面把古树的‘主干’都截了。在城镇里把它复活了,让它长了很细的几根枝叶,这还是万幸的,因为它还活下来了。但是也有很多移栽的古树,由于管理、技术、环境的不适应,死掉了,很遗憾。对这些,怎样保护,怎样遏制,怎样处罚,我觉得在法里面应该有所体现”。

委员郑功成则提出,草案有关森林保护的条款,主要着眼于增加森林绿化方面,“建议加上能够鼓励替代木材的产品、用品的内容。过去中国人建房子很多是木结构,现在如果建房子还是木结构的话,再怎么保护,也阻止不了森林积蓄量减少,因为人口多、消费大。因此,还应更新消费观,如禁止一次性的木制品等”。

他还谈到,草案新增规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不得收购非法来源的林木。”“这一新增内容是非常好的一个亮点。记得2007年,到瑞典访问,曾经到宜家家居总部,了解到人家对于木材利用的来源是有非常严格规则的,必须是合法的采伐。他们说宜家的家具每块木板的来源均清晰,哪块木板是来自巴西的,哪块木板是来自缅甸的,不仅非常清楚,而且必须是符合生态保护原则的采伐,这是一种环保责任,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能不能在本法中更明晰地规定加工木材企业应当怎么做,如果不这么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声音:

委员孙建国:有两件事印象特别深刻,第一件是2007年我走边防的时候走过云南的文山一带,发现所有的山头都被“剃了头”。回来以后,在2007年中央全会上对云南省当时的省长书记讲,“你们的山头都被砍光了,而对面的原始森林都保存得很好,一对比令人心痛。”他们说马上就调查这件事情。我开完会之后回到办公室,办公室桌上放了一份云南省林业厅的红头文件,讲云南所有伐木都是按照规定,没有违规现象。接着在第二次中央全会上,我又找到云南书记、省长,说难道你们就不能坐车去看一看?对方无话。第二件事,2010年访问挪威的时候,挪威的森林覆盖率达80%以上,挪威的将军告诉我,他们国家伐一棵树要栽1.5棵,实际上就是2棵,我说你们这么多森林、这么多树往那儿栽呢。他们说就是要对森林实行严格保护,使这块土地不被人类破坏。

我国森林法1985年实行至今,几十年来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有的地方仍做得不好。对这部森林法修订草案我原则赞同,感觉不够的地方是没有提出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第28条只讲到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的保护,我认为对我国来讲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森林保护。应增加“最严格”提法。保护的关键在具体条款上,森林保护最重要的是伐木管理经营。在我国伐一棵不是种1.5棵的问题,而是应该种3棵、种5棵,因为小树苗不见得能成材,伐掉的都是最好的树木,栽的都是小树苗,还有个成活率的问题。对森林即便是采伐也要科学合理进行间伐,不能“剃山头”。当时云南的情况是连直径5公分的树都砍光了,是破坏性的砍伐。

新京报记者王姝见习编辑丁天校对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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