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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 常委会组成人员:“先行拘留”到底谁来做?

原标题:社区矫正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先行拘留”到底谁来做?

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拘留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社区矫正法草案第25条规定: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法院决定对其先行拘留。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拘留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这四种情形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此,28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徐显明提出,“这可能是我们这次立法中问题最大的,即第25条,先行拘留的决定到底谁来做?我们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还要依法立法。这就涉及到立法权限,这部法能不能给人民法院增加一项新的权力?我认为不能。人民法院作司法拘留的时候,只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当有对这两种诉讼有严重妨害行为发生时,由人民法院作出。其性质为‘司法拘留’”。

徐显明认为,第25条列出的四种情形,“基本上都是刑事行为,涉刑事犯罪,对刑事类的拘留,人民法院无权作出决定,只有公安机关有权作出,并且由公安机关自己执行。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建议把‘提请人民法院决定’,改为‘提请公安机关决定’,下面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之内作出决定,并且执行。这涉及立法授权的问题,我们不能让人民法院具有刑事的拘留权”。

委员冯军也认为,“第25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先行拘留,这一条的规定在科学性上是有一些问题的,其出发点是为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司法人权,在适用拘留程序上引入了法院决定的机制,这是一个进步。但是从需要拘留的4个法定情形看,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这4项情形没有哪一个情形可以等到48小时以后,而且48小时法院作出决定以后还要再去找公安机关执行,这是矛盾的、不科学不可行的”。

冯军建议,“应当有一个即时拘留的规定,发现上述4种情形就应该通知公安机关即时处置和拘留,然后再请法院作出决定,这就比较有可操作性,要不然的话这4种情形哪一种情形都不能等到48小时以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中曹建明也建议,将25条修改为“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被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建议的同时,由公安机关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先行拘留”,“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曹建明解释说,“这个修改建议目的,一是承接修改后的第24条的内容,增加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建议的内容,将3种收监执行的情形整合在一起,更加合理。二是人民法院具有司法拘留权,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的人员,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但是,法院对提请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拘留,没有法律依据,30天的拘留期限也没有法律依据。三是草案第25条所列举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等4种情形,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的情形。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实施新的犯罪等情形,由公安机关决定拘留,应该讲更为合适和及时,且15日的最长拘留期限,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新京报记者王姝编辑李丽霞

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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