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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立法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应否配备警力

原标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立法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应否配备警力

草案针对实践反映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不充分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社区矫正法草案,对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作出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针对实践反映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不充分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为了推动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探索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以及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为社区矫正专门执法队伍的建设发展留出空间,草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

“关于社区矫正机构是不是应当配备一定警力的问题,建议起草部门再作进一步研究”,28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冯军说,“方案无非就是两种,一种是社区矫正机构自备一定的警力,在法定或紧急情况下可以快速使用这些警力。另外一种方案,如果认为社区矫正机构不适合配备警力的话,在社区矫正法里面就应该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或者社区矫正机关与公安机关法定的分工配合关系。目前草案只是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这只是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有义务立即通知,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以后是不是立即就要来。这两者之间,要么给他配备警力,不配备警力就要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在一定情形下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要作明确的规定,不然的话就会对社区矫正工作造成困难和阻碍”。

委员白春礼也谈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一直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是社会各界争论比较多的问题,也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难题之一。从多年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由具有警察身份的人员来执行是非常有必要的,赋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警察身份,对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的规范化、促进执法队伍的专门化、提高执法效率和降低执法成本、创新执法工作机制都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建议在社区矫正法草案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人民警察负责执行刑罚,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措施,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其他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委员邓秀新也建议,明确界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草案对此应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是指在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内的公务员和人民警察,以及经当地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社区矫正机构内为其专设的社区矫正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除此以外的参与社区矫正的人员,都不属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

新京报记者王姝编辑李丽霞

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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