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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称谓应为社区服刑人员

原标题:常委会组成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称谓应为社区服刑人员

将这个名称上升为法律规定,可保持法律用语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28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时,多名委员注意到社区矫正对象的称谓问题。

委员李钺锋说,草案提出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统称为“社区矫正对象”。“我认为这一称谓不够严谨与科学,不能准确明了表述这4类罪犯的身份,可能会引起概念上的混乱。建议将草案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称谓全部修改为‘社区服刑人员’”。

他解释说:使用“社区服刑人员”的称谓与现有法律规定更加吻合。“实行社区矫正的4类人员是经过司法机关依法侦查、起诉、审判、判处刑罚,并依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罪犯。刑事诉讼法中第269条对这4类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已作了规定,将他们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没有必要回避这一本质的称谓”。而且,近年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会签的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均使用“社区服刑人员”的称谓,“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罪犯、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公认度很高,故应将‘社区服刑人员’该称谓上升为法律规定,能够保持法律用语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公信力”。

委员徐显明则提出,草案所称的社区矫正对象,现在的概念是罪犯,“其实这个称谓是一种旧的刑法观念的表现,当称某人为罪犯的时候,我们在心里上对他是歧视、蔑视的,按照联合国对罪犯的表述标准,应把执行法院刑事判决的人称为‘正在接受刑罚的人员’,简称‘受刑人’。这是一种客观状态的描述,没有歧视,是尊重人权的一种表述。十八大以后,我们纠正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人在监狱里也好,监外执行也好,并不一定全部都是真正意义上的罪犯。被错判了的人、被冤枉的人我们称之为‘罪犯’,这是对其进行的二次伤害,但称其为‘受刑人’,只是说明了他当前的状态,就不存在第二次伤害。由此,我也建议不要用‘罪犯’的概念,但是这句话到底怎么改?社区矫正对象,还要把社区矫正的特定含义表达出来,建议改为‘指被……,可以在社区进行矫正的服刑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也提出,草案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统称为“社区矫正对象”,不够准确明了体现这4类罪犯的身份和社区矫正性质,建议将草案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称谓修改为“社区服刑人员”。因为使用“社区服刑人员”的称谓和现有的法律规定更加吻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行社区矫正的这4类人员都是依法经过审判、受到刑法处罚的罪犯,他们的刑罚有轻重之分,但是对他们实行社区矫正,虽然采取了非监禁型刑事措施,但本质是在执行刑罚,是在服刑。另外,两高、两部近年联合会签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文件,都使用社区服刑人员这个称谓,不仅社会、人民群众,还有罪犯都认可才好。社区服刑人员相对比较中性,实际也有利于监督管理。将这个名称上升为法律规定,可保持法律用语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新京报记者王姝编辑李丽霞

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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