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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下月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

原标题:全国检察机关下月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

增加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解决监狱日常派驻检察“熟人熟事、一团和气”的现象。

为增加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实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自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在全国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今年3月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昨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从今年7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将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过程中,发现一些监狱刑罚变更执行标准把握不一致,减刑、假释适用不平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下一步,监狱巡回检察将注重刀刃向内,对巡回检察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将被追责。

派驻检察“一团和气”监督流于形式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称,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主要是采取设置检察室实行日常派驻检察的方式进行。由于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熟悉监狱工作情况但也会出现熟视无睹,导致监督的敏感性不强,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缺乏监督实效。

他表示,针对派驻检察存在的一些问题,最高检党组部署开展了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巡回检察最大的优势和特点就是检察人员不固定、用“生面孔”深入查找问题、巡回方式机动灵活。检察机关在监狱检察中通过完善巡回检察工作机制和发挥好派驻检察的便利,深入了解被监督对象,确保监督到位、精准监督。

据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王守安通报,自去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监狱巡回检察以来,截至今年5月,共对452个监狱开展1262次巡回检察,共发现问题7238个,发出书面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2808件,得到纠正2008件,与以往仅实行派驻检察相比,效果明显。“监督敏感性明显提升,解决了派驻检察中存在的‘熟人熟事、一团和气’‘拉不下情、下不了手’等现象。”

巡回检察重点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等

监狱巡回检察主要监察哪些工作?王守安表示,巡回检察主要是对监狱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刑罚执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监管安全、罪犯教育改造和刑罚变更执行等工作。对监管安全和罪犯教育改造活动进行重点监督是落实治本安全观的具体要求,既要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更要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不仅要监督监狱让罪犯‘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更要监督监狱注重提升罪犯教育改造效果,努力使罪犯刑满释放后成为守法公民,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率。”王守安称,巡回检察队伍组建灵活、人员不固定,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等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巡回检察具体方式包括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检察等多种,可以发现和解决一些监狱改造罪犯活动中存在且已“熟视无睹”“习以为常”的问题和监狱执法活动中一些深层次问题。

“巡回检察也是办案,这是办案形式的一个重大变革创新。”王守安表示,检察机关集中人员力量针对监狱执法活动的一个方面或者多个方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法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督促监狱落实整改到位,促进监狱规范执法。

■焦点

刑罚变更执行标准不一减刑、假释适用不平衡

刘福谦说,一些地方的执法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观念、理念方面还存在分歧,把减刑假释等制度作为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的一种手段。一些刑罚变更执行标准把握不一致,如财产刑履行能力认定标准问题,目前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执法司法机关之间还有不同认识,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

刘福谦称,减刑、假释都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方式,与减刑相比,假释更有利于维护裁判的权威和预防罪犯再犯罪。但在执法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科学客观的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罪犯假释后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司法干警责任追究机制不科学等一系列因素,导致目前假释适用率偏低。

巡回检察发现,一些地方罪犯劳动报酬配比结构不合理;一些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部分监狱教育改造活动有待进一步规范。

刘福谦表示,准备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共同健全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机制,共同研究解决。

据王守安介绍,监狱巡回检察将注重刀刃向内,加强对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工作情况和上轮巡回检察工作情况的检查,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研究需要追责的具体情形,对巡回检察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监督纠正而没有监督纠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新京报记者何强编辑樊一婧

校对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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