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康得新回复深交所:大股东占用逾175亿律师详细解读
康得新公告显示,经公司自查,康得投资集团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等方式共占用公司175多亿。
6月26日晚间,上市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康得 002450,下称“康得新”)披露对深交所于6月21日下发关注函的回复。
康得新公告显示,经公司自查,康得投资集团(注:康得新控股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等方式共占用公司17,556,384,727.27元,并列出了具体资金数据,共涉及16条明细,如下图。
截图自康得新6月26日晚间披露的公告
6月18日,康得新披露公告显示,大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提出议案,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康得新董事长肖鹏、董事侯向京。6月26日,康得投资集团在公众号“康得之光”发表文章表示,康得新现任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职已超过五个月,投资人既未依约注资,且董事会和管理层也未勤勉尽责,反而转移资金,肢解核心业务,导致康得新经营濒临崩溃。
6月20日,康得新披露公告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9年6月20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在公司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以赞成4票,反对1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议案》。
公告称,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第39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依法冻结康得投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依法限制其相关权利,同时责成公司管理层依法提起司法冻结程序。
对此,董事余瑶反对,并提出原因,包括董事会无权自行决定是否冻结实际控制人股份。根据康得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议案相关部分表述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否则该议案不合法;董事会提出的议案中关于限制实际控制人提案权及表决权的内容既于法无据,《公司章程》中也没相关规定,同时这也不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董事会无权做出相关表决等。
6月21日,深交所向康得新下发关注函,要求其就“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法律依据,是否超越董事会职权,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作出说明。
康得新在此次回复中表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康得投资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后相应限制其权利是具备法律依据的,未超越董事会职权。
其表示,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康得投资集团的出资金额为3,540,900,282.00元人民币。由于康得投资集团占用公司款项远远大于其实际出资额,康得投资集团已实质构成了股东抽逃出资。
其进一步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12条规定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且损害公司权益的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康得新在回函中举例表示,根据(2013)苏执复字第0060号大和光学(苏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冻结股权是一种固化措施,不仅仅在于限制财产权利,还在于限制股东行使涉及其股权价值变化的表决权、解散请求权、诉讼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康得新公司章程》明确赋予了公司董事会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的权力,也即明确了公司董事会在依法申请冻结占款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后相应限制其非财产性权利的权力。
6月21日,针对康得新董事会于6月20日通过的《关于公司限制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议案》,康得投资集团于公众号“康得之光”发表声明称,公司股东是否存在非法占用资金或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应由国家司法或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认定,包括董事会在内的任何机构或个人均无权单方面宣布股东行为的所谓“违规”。
康得投资集团表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并享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包括董事会在内的管理者的权利。上述权利是公司股东的根本性权利,未经正当的程序以及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判决或决定,任何人或者组织(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均无权进行非法的限制与剥夺。该《决议》的内容违法,属无效。
今年1月22日,接江苏证监局通知,康得新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5月31日,康得新公告显示,证券监管部门仍在进行调查,公司尚未收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对于康得新此次回函,京师上海国际总部金融证券领域律师陈雷博解读称,康得新董事会主张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提出具体事实依据,应当考虑披露大股东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管理协议”、协议/合同签署审批单、转账记录等全部盖章的文件,依法建议公司、股东且/或债权人提起诉讼,依法申请保全措施;董事会在法院或仲裁等有权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之前,董事会主张侵权是否恰当存疑。
陈雷博认为,至于“现金管理协议”是否有效,从目前公告揭示内容,无法得出确定性的结论。原则上银行合同签署都是“面签”的,新董事会否认合同效力,主张恶意串通等需要提出具体的事实依据,否则未来法院并不支持所谓的“恶意串通”等主张,恐怕还会面临北京银行的侵权主张。
“法院执行裁定书、江苏高院及苏州中院依据执行裁定书,冻结股权的相关主张,只有在法院依法做出冻结大股东股权的裁定之后,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和裁定限制股东权利。除此之外,康得新董事会无权直接行使所谓的“权力”作出决议限制股东权利,从而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正常行使的权利。”陈雷博向新京报记者解释道。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则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康得新这次的回函倒是解释了董事会决定冻结大股东股份的依据,其核心依据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如果发生争议,公司章程是对各方都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公司章程当中确实有这样的规定,董事会做出这种决议,就师出有名了。
王德怡称,但是最终能否完成,应该提起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冻结被告的股份,必须提交正式的申请,提出法律上的事实和理由,还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不动产、现金、保函、保险单等),人民法院履行相应的司法手续之后,才能完成冻结。另外,其回函中提到的江苏法院其他案件的裁定,仅是个案当中的法律说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执行裁判当中的说理未必再在其他民事案件审理当中被采信。
新京报记者肖玮编辑刘晓阳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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