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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委员建议对“同居”作出法律界定

原标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委员建议对“同居”作出法律界定

委员建议,要作出对“肉体、财产、名分、时间等方面的限制”。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26日上午,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委员杨志今建议,对法律意义上的同居问题作出一定的界定。

杨志今表示,草案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款规定很好,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符合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忠实义务的要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婚姻家庭造成的伤害是非常大的,还会造成亲子关系、财产关系、赡养关系等社会关系的混乱。在婚姻家庭编中对此作出基本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下一步,还需要对法律意义上的同居问题作出一定的界定。‘同居’,这一事实如何认定,有哪些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个‘同居’,应该不仅仅是字面意义上的‘共同居住’,还要有肉体、财产、名分、时间等方面的限制”。

委员韩晓武也谈到,“同居这个问题,现在是两个情况:一方面是长期以来,我国相关立法中都尽力回避‘同居’这个问题,不触碰这个问题;另一方面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社会环境和人们观念改变的影响,非婚同居现象大幅增加,不仅仅是年轻人,而且老年人,由于种种原因,非婚同居的现象也呈快速上升趋势。与此相伴,产生的纠纷也大幅增加,亟须立法来解决。处理同居问题,当然要遵从我们的价值观和现行法律规定,但现实就摆在那里,回避不了。这个问题怎么处理更好?是不是可以考虑在相关立法中正视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生活日益复杂化的现状,适当回应一下社会现实对法律的需要?”

委员乃依木·亚森建议,将草案条款“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修改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依照‘共同共有’的性质,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理由是两个人同居很多时候分不清谁对、谁错,因此对同居后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当以共同共有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委员乃依木·亚森还提出,草案应增加规定:“结婚登记前,经男女方同意,登记的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为男女双方开展婚姻前的辅导”。“理由是通过婚前辅导帮助男女双方提高对婚姻家庭权利义务的认识,增强婚姻家庭关系‘调适’能力,以有利于减少草率结婚和离婚现象,有利于维护婚姻的和谐稳定”。

新京报记者王姝编辑于音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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