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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滕州市首例盗窃虚拟网络财产案宣判

原标题:山东滕州市首例盗窃虚拟网络财产案宣判

正义网枣庄6月26日电(记者郭树合通讯员姚媛)6月25日,记者从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了解到,经该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该案是滕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盗窃虚拟网络财产案件。

据了解,来自重庆市的90后向某,小学文化水平,通过网上应聘,在滕州市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打工。2018年11月的一天早上6时许,向某经过公司吧台时,发现同事王某的手机正放在桌上充电,环顾四周无人后,遂心生歹念,悄悄将手机顺走。盗窃得逞后,向某本人也悄悄离开了公司。并打开被盗的手机进入页面查看了一番,后将YY账号内的礼物“浪漫樱花”三个以及“锦鲤”两条出售和赠送他人。

当日早上8点钟,王某上班时发现前日晚上放在吧台的手机不见了,找寻无果后才意识到是被盗了,遂报了警。同年12月13日,向某在重庆老家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份,向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滕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被盗手机经滕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仅为人民币1000元,未达到山东省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另外,案卷中的“浪漫樱花”“锦鲤”这两种虚拟礼物价值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办案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确定三个“浪漫樱花”价值人民币2250元,两条“锦鲤”价值人民币18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430元。

检察官认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3月中旬,该院对此案提起公诉。目前,被告人向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

此案是滕州首例盗窃虚拟网络财产案件。2019年以来,该院积极探索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有效提高了检察官证据审查意识和侦查能力,同时提升了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为今后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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