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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出台这样的司法文件为科创板“撑腰”,上海金融法院将管辖涉科创板案件

原标题:最高法首次出台这样的司法文件为科创板“撑腰”,上海金融法院将管辖涉科创板案件

摘要: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最高法首次出台这样的司法文件为科创板“撑腰”,上海金融法院将管辖涉科创板案件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有1.5亿多投资者,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投资者因证券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主要依靠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根据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

明确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刘贵祥介绍,《意见》针对科创板中的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配套的司法保障意见。

根据改革安排,上交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意见》第3条明确,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回答问题环节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判令承担虚假陈述法律责任;虚假陈述构成骗取发行审核注册的,应当判令承担欺诈发行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追究是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意见》第5条从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角度,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体系化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对会计、法律等各自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应当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意见》第6条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

对证券金融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从严惩处

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意见》也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第9条重点围绕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和新设的发行人内部人参加新股配售等制度,对审理科创板证券欺诈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提出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为落实科创板信息披露要求,对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配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推定其对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实际知情,对其相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意见》第10条对“同股不同权”纠纷、不当关联交易等公司类案件提出了处理原则;《意见》第11条、12条分别对诱使风险承受能力与科创板交易不匹配的投资者入市交易和股票配资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意见》第7条还对侵犯科创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上海金融法院将审理涉科创板一审民商事案件

对于涉科创板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意见》第4条提出,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参照适用;为统一裁判标准,积累和总结审判经验,将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仍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意见》还提出,要加强专业金融审判机构建设,提升证券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探索设立金融法庭,对证券侵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合议庭。

栏目主编:简工博文字编辑:简工博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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