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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董事会限制大股东权利 余瑶反对 律师解读

原标题:康得新董事会限制大股东权利余瑶反对律师解读

公司董事会决定依法冻结康得投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依法限制其相关权利,同时责成公司管理层依法提起司法冻结程序。

康得新董事会限制大股东权利 余瑶反对 律师解读

上市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康得 002450下称“康得新”)管理层与大股东康得投资集团的矛盾进一步升级。

6月20日晚间,康得新披露公告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9年6月20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在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6月16日以专人送达、邮寄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

公告显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6人,因董事纪福星现任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依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的规定,关联董事纪福星回避表决。因此,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5人,包括独立董事2人。会议由董事长肖鹏先生主持。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初,康得新完成董事会换届,康得新原董事长钟玉、原总裁徐曙等“老董事”全部离任,取而代之的是肖鹏、纪福星、“中植系”余瑶、曾在“宝能系”任职的侯向京,以及三位独立董事陈东、杨光裕和张述华,而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已分别于4月28日、5月13日和5月23日提出离职,但由于杨光裕和张述华的离职会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因此在有新独立董事上任前,上述两人仍将继续履行职责。

本次董事会会议以赞成4票,反对1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议案》。

公告称,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投资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第39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依法冻结康得投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依法限制其相关权利,同时责成公司管理层依法提起司法冻结程序。

对此,独立董事杨光裕表示同意,但要求公司“请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及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法规要求办理”。

董事余瑶则表示反对,其提出原因包括三点。

其一,董事会无权自行决定是否冻结实际控制人股份。根据康得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议案相关部分表述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否则该议案不合法。

其二,董事会提出的议案中关于限制实际控制人提案权及表决权的内容既于法无据,公司章程中也没相关规定,同时这也不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董事会无权做出相关表决。

其三,本次董事会会议在宣读完议题后即被主持人宣布结束,并立即要求董事进行表决,提案并未经过充分讨论,程序上违反规定。

康得新在公告中表示,公司注意到余瑶董事的反对意见。除一位董事因线路故障会中短暂掉线以外,与会其他董事(包括余瑶董事)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沟通。

京师上海国际总部金融证券领域律师陈雷博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董事会可以就侵权人侵犯公司权利的行为做出决议,授权公司管理层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依法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查封侵权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等资产。

陈雷博表示:“但是,董事会无权限制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并不因股票被质押、被查封等受限制而导致必然受限。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需要在董事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均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否则无效。”

“股权冻结期间并没有否定股东身份,其他股东权益是不受影响的。”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这个董事会决议里已说明了要责成公司管理层依法提起司法冻结程序。如果提起司法程序,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股权的。这个冻结是否能够完成,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此外,对于公告中提到“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陈雷博表示,对于内幕交易、违规披露等问题,康得新董事或关联方或知情人可以就该问题向证监会正式提出举报,正式处罚决定出来之前都属于涉嫌内幕交易,涉嫌违规披露,不能使用确定语言。

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刑事律师高级合伙人陈琦律师表示,按照目前上市公司公告信息披露,康得新大股东康得集团将上市公司持有的资金挪用,且无法归还,应当披露重大信息而未披露,已经造成上市公司、股东及利益关联方重大损失,不仅仅是违规,可能还涉嫌违规不披露重大信息罪等刑事犯罪。

新京报记者肖玮编辑刘晓阳校对杨许丽

记者联系邮箱:xiaowei@xjb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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