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教科书式老赖”当事人诉视频转发者侵权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正义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于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黄淑芬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判决赔偿款。无奈,被害人之子——赵勇在网络上公布了数段拖欠赔偿的音频和视频,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为此,黄淑芬也被网友冠以“教科书式老赖”的名号。
赵勇发布音视频之后,律师岳屾山对此进行了转发并加以评论。对此,黄淑芬认为,岳屾山转发视频的行为,降低了自己和女儿的社会评价度,使其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将岳屾山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微博)告上了法庭。
今日,案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焦点:岳屾山转发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在已经赔偿49.6万元的情况下,赵勇通过该视频误导公众称原告‘一分钱未赔’”。对于赵勇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黄淑芬在诉状中表示,岳屾山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该视频,导致该事件迅速成为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有关原告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
“自己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的耍赖’称号,这种情况使自己及女儿的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据此,黄淑芬认为,岳屾山明知不负责任转发会对原告及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仍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同时,新浪微博也没有履行审查义务,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在诉状中,黄淑芬请求法院判令岳屾山删除侵权微博及侵权评论并赔礼道歉,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与此同时,请求判令新浪微博断开侵权视频及博文链接,向黄淑芬公开道歉,通过技术手段向岳屾山所有粉丝发布道歉书,并对岳屾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自己转发的微博内容属实,未对转发内容进行修改,不存在过错;在转发该视频前,原告因不履行法律义务已经成为网络热点俗称的‘老赖’。”对于黄淑芬的主张,岳屾山辩称。
新浪微博则表示,新浪微博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黄淑芬就涉案博文未事先通知微梦创科公司要求删除;涉案博文没有明显的侮辱、失实内容。
故此,岳屾山和新浪微博均请求法院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认定:涉案言论有合理依据未侵犯名誉权益
根据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特别是,网络的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的合一特点,使得网络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损害后果更大。
“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记者注意到,对于如何认定主观过错,判决明确界定标准:在对行为人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判断时,则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其注意义务程度或边界的判断,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
“考量岳屾山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时,应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判断。”判决指出,岳屾山不仅是网络大V,还是执业律师,对于黄淑芬的系列案件,岳屾山的身份存在从事件旁观者到知情者和相关者的转变,从事件旁观者身份转变为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应承担较旁观者阶段更高的注意义务。
判决指出,只有当被转发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就能判断的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转发者属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其才具有过错,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在岳屾山为赵勇提供法律咨询前,视频本身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岳屾山在转发涉案视频前,也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转发时亦并未对视频作出修改。岳屾山发布的评论涉及其他博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并无不当之处。”据此,判决指出,岳屾山发布的系列涉案博文是对黄淑芬事件相关诉讼进展的通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其言论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且由于涉案视频中不存在黄淑芬所主张的失实和侮辱内容,即使在岳屾山成为案件的知情者和相关者后,其亦不负有删除的义务。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