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年后打老师案”,该如何画上合理的句号
希望在法律与舆论的辉映下,该案最终能形成双面启示:既对动辄诉诸暴力的做法形成警示,也推动“育人者不能充当暴力行为的策源地”成为共识。
▲“学生20年后打老师案”今日庭审。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6月12日上午,备受关注的“20年后拦路打老师”一案在河南栾川县法院开庭审理。
据报道,当地检方的起诉书称,常某在公共场所出于报复动机,当众拦截、辱骂、殴打中学时的老师张某,并有意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1年6个月到3年之间进行量刑。但考虑到其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涉事法庭当天并未当庭宣判。从庭审现场看,被告人谈起过往经历数度流泪。
随着一段“当街掌掴20年前老师”视频在网上热传,当年的学生和老师竟会以被告人和受害者的特殊身份,对簿公堂之上,这一幕无疑让人唏嘘。
20年前被老师羞辱式体罚,20年后拦路打回去,这样的“快意恩仇”到底是“君子报仇”还是“行私刑”,在网上引发了诸多争议。毫无疑问,在道德层面,无论是昔日的教师体罚还是如今的学生施暴,都会接受师德与“尊师”伦理的审视。但在此事由私事变为“案”后,也必然要接受法律维度的评判。
就该案而言,目前法律界人士说法并未完全“对表”。不少律师认为,常某的行为事出有因,是针对特定个人实施的报复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借故生非等主观要件,应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构成犯罪。
而当地检方的起诉书中,则考虑到了常某当街拦截殴打、辱骂老师对公序良俗的恶劣影响,还结合了他将视频在网上传播等情节。这也得到很多法律专业人士的认同。
虽然在行为定性上有些出入,但法律层面的共识就是,常某挟私报复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也应该为自己的过失担责,在法律上付出代价。包括常某本人也表达了道歉、做出经济补偿等意愿,表示不管怎样打人不对,对于自己犯的错,如果法律判定自己有罪,他接受;如果法律判他无罪,他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最终结果如何,还有待法院给出公正判决,但各方态度也指向了一点:法治社会不会容忍以公然的暴力报复“私力救济”,即便是持有所谓的“正当理由”。
值得正视的是,司法的最终目的并不是惩罚。在司法机关的追诉和审判中,作为当事人,常某从刚开始的一意孤行到如今的幡然悔悟,多次表态称自己“冲动无脑”“非常懊悔”,“郑重公开道歉”;从拳脚相向、录视频传播,到如今“家属多次上门向当事老师道歉,辩护人当庭拿出两万元希望对张某进行经济补偿”……
个中的种种变化,都彰显了法治的教化功能,也显示出法治的真谛:将私人纠纷置于法律的框架下解决,才是正义的应有打开方式。
而在这堂“公共法治课”中受到教育的,还有围观的公众。经由这起焦点案件,在支持与反对的激烈争论中,私力救济、道德审判的法律边界愈加清晰可辨。
对很多教师而言,该案也不无启示。此案在媒体曝光后,引来如此多的围观,更深层次的社会心理基础则在于,体罚的由头激起太多人的共情与痛感——在这新闻下面,很多网友都开启了“打捞童年阴影”模式,对小时候被体罚的控诉帖比比皆是。
相信在法律与舆论的辉映下,该案最终也能形成双面启示:既对动辄诉诸暴力的做法形成警示,也能推动“育人者不能充当暴力行为的策源地”成为共识。
期待随着法槌的一声落地,沸沸扬扬的“20年后当街反削老师”事件可以画上合理的句号。也只有秉持法治之精神、人本之理念,该诉诸法律的诉诸法律,才会有效定分止争、化解心结,类似不无极端的现象,才不会再次刺痛我们的视线。
□杨宜桐(学者)
编辑陈静校对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