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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聘用合同

原标题:不合法的聘用合同

“学校已经答应退还之前我们自己垫付的社保费用,从下个月起,就给我们按照正常参保标准缴纳社保了,这样的结果我们很满意,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前两天,河北省邢台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接到了一个感谢电话,来电话的是邢台龙岗教学实验学校的吕老师。

事情要从不久前说起。4月10日,邢台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收到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一条问题线索,反映邢台龙岗教学实验学校不给教师缴纳社保问题。虽然举报人并没有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可还是引起了纪检监察组的高度重视。

“按照正常的处理流程,这类问题应该是由人社局相关业务科室解决,但既然移交到我们手里,这其中是不是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担当履职,推动问题得到解决,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我们开展监督向基层延伸的应有之义。”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段建格在组务会上表态。

纪检监察组决定成立调查组,先向该学校属地管理部门邢台县人社局核实情况。可几天过去了,最终得到的却是该校不存在欠缴教职工社保费用问题,教职工工资是按照聘用合同发放的答复。

“情况真是这样吗?这样的答复能让信访人满意吗?”疑问涌上了调查人员的心头。

“事情肯定不会这么简单。工资按照合同发放?那合同会不会有什么问题?”调查人员决定找来该校聘用合同仔细研究一下,“合同上居然明文规定学校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这肯定不符合《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凭借对社会保障业务的了解,调查人员很快认定这份劳动合同明显存在不规范问题。

在与市人社局业务科室反复推敲、核实后,调查组随即将邢台县人社局这份草草了事的情况说明打了回去。

“老师们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是自愿的,这个情况他们是了解的。”起初,该县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仍然没有意识到症结所在。

“学校为聘用的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在合同中列出这样的免责条款来逃避义务和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算是自愿签订,也是无效的。这样的合同根本不能作为合理合法的依据。”调查人员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问题。

最终,在纪检监察组的跟踪督促下,4月18日,邢台县人社局对邢台龙岗教学实验学校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此项问题。同时,对该学校处以5000元罚款。

“我们之前对《劳动法》理解不深,对缴纳社会保险的认识不足,没有担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真是不应该。现在已经制定了整改措施,保证立即将学校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一并退还至教师账户,同时对之前聘用合同中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部分予以修改,进一步规范聘用制度。”接受处罚和教育后,邢台龙岗教学实验学校校长惭愧地说。

事情圆满解决了,可纪检监察组履职尽责的脚步没有停下。“我们将继续把整治群众身边的问题作为切入点,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段建格表示,将进一步督促当地人社系统加大监管力度,对类似问题举一反三,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讯员刘璐张银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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