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纵容下属炮制举报材料并大范围投递”的一级高级法官,被捕了
6月10日,据《检察日报》消息,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山西省高级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冀民(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山西省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冀民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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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冀民系一级高级法官,长期在山西省高院任职,去年12月被查。今年5月的“双开”通报称,刘冀民违反政治纪律,纵容、支持下属捏造炮制举报他人材料并大范围投递,造成恶劣政治和社会影响。
官方履历显示,刘冀民1962年4月出生,河北平山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毕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
1984年8月,刘冀民参加工作就进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在民庭任书记员。次年9月,他开始在山西省高院法院业余法律大学山西分校工作。
1994年7月,刘冀民任山西省高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1997年进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任委员。2001年3月,他担任山西省高院副院长,2012年5月被明确为正厅长级,至去年12月落马。
今年5月,刘冀民被“双开”。通报称,刘冀民违反政治纪律,纵容、支持下属捏造炮制举报他人材料并大范围投递,造成恶劣政治和社会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接受下级单位工作人员及案件当事人安排的旅游活动;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
此外,他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为亲属介绍代理案件谋取利益,收受礼金,违规在银行入股并分红;违反工作纪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司法案件审判、执行和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受贿罪。
通报称,刘冀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一级高级法官,本应牢记党的宗旨,以身作则,严格遵纪守法,但其理想信念丧失,规矩意识淡漠,法纪底线失守,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涉嫌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肃处理。
刘冀民并非山西省高院首个被查的较高级别官员。在他之前,去年5月,山西省高院专职委员关中翔被查。不过,关中翔是涉及黑恶势力头目“小四毛”案,他被指“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涉黑罪犯被违法多次减刑,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在刘冀民被查后,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建华在接受采访时曾以他为例,称山西反腐败斗争紧盯“关键少数”、精准有力拔“烂树”。
刘冀民简历
刘冀民,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河北平山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毕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1984年8月至1985年9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书记员;
1985年9月至1988年9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业余法律大学山西分校教师;
1988年9月至1990年10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业余法律大学山西分校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
1990年10月至1993年3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业余法律大学山西分校教务处副处长;
1993年3月至1994年7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业余法律大学山西分校副校长(正处级);
1994年7月至1997年7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
1997年7月至2001年1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二庭庭长;
2001年1月至2001年3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二庭庭长;
2001年3月至2001年9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二庭庭长;
2001年9月至2012年5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2年5月至2018年12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正厅长级)、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十届、十一届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