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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清:一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原标题:浙江德清:一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正义网湖州6月3日电(记者范跃红通讯员沈思佳)6月3日,浙江省德清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诉求,判处被告单位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失38975.4元,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

德清县检察院代检察长周甲准担任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县法院院长方海明担任审判长进行了审理。

起诉书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被告单位LJ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人高某,以污水处理设备故障无法使用为由,指使该公司厂长暨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使用水泵及软管,将公司生产废水从污水收集池直接排向厂区东南侧市政污水井内。经检测,通往东侧污水井水泵软管出水口总锌含量为18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十倍以上,应当以环境污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LJ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高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已触犯法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德清县检察院履行了公告程序,在公告期满适格主体未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被告LJ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约8吨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井,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LJ公司、高某、王某某造成的环境污染事实,因涉案污水已经排放至阜溪等开放水域,以当前形势无法回收处理,造成了生态环境风险及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德清县检察院还向法庭申请了具有专门知识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出庭。

整个庭审环环相扣,持续了约2.5小时。最后法庭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该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生态环境局、相关企业等单位代表参加了观摩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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