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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6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新修订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6月1日起施行

6月1日,新修订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将开始正式施行。这是2012年深圳市政府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深圳由此成为全球首个对特定仲裁机构进行专门立法的城市之后,深圳经济特区总结7年创新经验而修订的政府规章,旨在“联动港澳,在深圳打造辐射全球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此举将推动大湾区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助力深圳实现“四个率先”的步伐更进一步。

据参与修订工作的相关人士介绍,此次修订有四大亮点:

继续保持仲裁机构立法国际领先地位

早在2012年,深圳市政府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这是全球第一个对特定仲裁机构进行的专门立法。按照《若干意见》要求,修订后的《管理规定》继续保持国际领先,并且进一步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律地位: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仲裁机构,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职责。《管理规定》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同时使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既继承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逾40年的成果,也在特区立法层面对全国首例仲裁机构合并予以了确定。

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根据《若干意见》要求,加大内部治理结构创新力度。深圳坚持并完善国际化、专业化、社会化、法定化的法人治理机制的改革经验,由市政府聘请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理事,负责仲裁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同时,强调理事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的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凸显粤港澳大湾区特色。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13名理事中有7名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国外。

进一步推进管理机制改革创新

《若干意见》提出,要研究探索适应仲裁工作特点、有利于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增进仲裁工作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全国率先进行法定机构试点改革7年来的经验基础之上,《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应当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及法定机构相适应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化用人制度,进一步释放体制机制活力。

进一步提高特区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的能力

《若干意见》要求仲裁适应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和重大发展战略需要,服务“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升仲裁机构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认知度、话语权和影响力。《规划纲要》要求,深圳在前海构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联动香港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推动大湾区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对此,深圳市政府明确了修订《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建设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并且进一步明确了三大全球化措施:

一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立足前海,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和前海开展国际仲裁合作的平台,积极建立与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的合作机制。

二是《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中来自香港、澳门等境外地区的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是联动港澳,打造辐射全球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已牵头创建了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参与创建了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在北美创建了中国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仲裁和调解当事人来源国已达到119个。

深圳国际仲裁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春表示,《管理规定》的修订是深圳经济特区国际仲裁事业发展和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里程碑式事件,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仲裁在特区的创新发展,为建设国际仲裁高地,联动港澳打造国际仲裁中心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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