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孙小果“亡者归来”,死刑何以改判更值得追问
现在的问题是,被判死刑的孙小果案没有执行死刑,是否有死刑改判的法律文书,若没有,有关人员擅自造假将孙小果“变通”为不执行死刑,那将是难以想象的犯罪行为。
▲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深挖彻查把孙小果案办成铁案。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在舆论的广泛关注中,孙小果案官方通报终于来了——5月28日,云南省扫黑办发出通报,通报对孙小果的家庭背景进行了介绍,也解开了“孙小果生父是谁”的疑惑。
虽然孙小果的家庭背景并不像网上流传的那样有高官贵胄,但孙小果案是一起被人做了手脚的错案,基本确定无疑。为孙小果提供庇护的关系网和“保护伞”,有的已经发现和遭到调查,若有其他徇私枉法者,相信也必将得到依法严肃处理。
然而,查处保护伞不是孙小果案的全部,最终目的还是应该回归到案件本身。孙案的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当年错在哪里,现在应该怎么纠正。重点是要让孙小果案回归公平正义。
孙小果死刑判决为何未执行
通报显示,孙小果两次被“处理从轻”:1994年第一次犯强奸罪时,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但在其母和继父的“活动”下,孙的年龄被篡改为未成年人,还获得了保外就医资格,很快便出狱了;1998年,孙小果又因多项罪名被判死刑,但没有被依法执行,直至后来只服刑了十余年。这是该案最令人质疑也是亟待查明和纠正的。
查阅孙案当年的情况,据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在《中国法律年鉴(1999)》“案件选编”发布的材料,孙小果等8人一共被查明8起犯罪事实,孙小果犯强奸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孙小果等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当时的法律,这份裁定也就是核准了其死刑立即执行。
一般核准后,七日内必须执行死刑。但孙小果却“死而复生”,显然是在该案死刑执行之前,司法机关应该又启动了再审程序,最终改判了原来的死刑判决。
如今的事实是,孙小果案没有执行死刑,问题是,由死刑犯改为服刑犯是需要一个死刑改判的法律文书的,比如改判为死缓,或者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不可能是既维持了死刑判决,却又被送到了监狱去服刑。
如果连这样的文书都没有,有关人员擅自造假将孙小果“变通”为不执行死刑,无疑是枉法之举。果真如此,对执行死刑负有监督责任的检察监督也就形同虚设。
死刑改判是否有内外勾结
而根据案发时施行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停止执行死刑一般只有三种情形:一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需要改判;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三是正怀孕的女犯。
从司法实践的常理分析,这种影响恶劣的重大死刑案件,执行前发现判错了的可能性不大,排除怀孕的情形,其很可能是适用了第二种情形,即在执行前被认为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结合媒体报道,孙小果在后来服刑期间,其母等人就与司法人员共谋,利用新型专利,致使其被认定有重大立功因而获得减刑,由此可以推测,孙小果此前的免死理由是不是也有内外勾结的枉法行为作祟。
这或许是该案最复杂之处,也是调查组需要时间查明真相的关键所在。
孙小果案成另一种错案典型
当前,有关部门对孙小果案的查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而且必定是内外并举,内查涉案犯罪事实本身,外查有哪些关系网和保护伞。
随着调查的深入,可以预见,司法部门将会重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孙小果案再次进行重新审判。
就具体程序而言,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鉴于该案是一起由云南省高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其再审将由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有关法院审理此案。检察机关对该案再审有权依法进行监督。
如果说,以往发现的一些死刑错案是查错了对象,误判了犯罪人,而这次孙小果案很可能是有人枉法故意放纵本该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此一来,这就要成为又一类错案的典型。这种死刑错案在某种意义上,对国家法治的破坏更大,更损毁司法的公信力,纠错也需要来得更彻底。
□哲刚(法学学者)
编辑李冰冰校对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