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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就《重庆市实施〈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细则》答记者问

原标题: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就《重庆市实施〈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细则》答记者问

为便于理解《重庆市实施〈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立规本意,重庆日报记者采访了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对适用范围、内部审理、纪检监察工委的职能职责、履行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把握、政务处分的参照办理等内容进行全面解读。

重庆日报:《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3类主体对违纪党员实施纪律处分——

1.党组。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等单位党组。如市高法院党组、市发展改革委党组、市妇联党组等。

2.党组性质的党委。《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设立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其书记、副书记、委员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免,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如市公安局党委、市司法局党委等。

3.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如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委农业农村工委等。党的直属事业单位,如市委党校等。

重庆日报:如何理解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内部审理”?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内部审理”是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市级部门党组管理的处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后,移送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正式审理前,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先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该程序的设置既是对标对表中央规定的要求,也是派驻纪检监察组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出口关”的重要途径。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高度重视“内部审理”工作,指派专人进行内部审理,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内部审理报告,经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随案一并移送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重庆日报: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的处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若该党员干部党组织关系不隶属于市委直属机关工委,是否移送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央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精神,对标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职能职责,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职能职责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对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违反党纪案件、调查的职务违法案件履行审理权。鉴于处分决定的审批权必须以党组织关系的隶属、干部管理权限为基础,而违纪违法案件的审理权则不是,因此,对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不涉及党组织关系的隶属问题,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都可以依据授权进行审理,这是市纪委监委授权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履行案件审理职能的体现。据此,无论市级部门党组管理的处级党员干部党组织关系是否隶属于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都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移送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

同理,《实施细则》授权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市级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立案审查的案件进行审理,授权区县纪委审理室对区县级部门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进行审理,都不涉及党组织关系的隶属问题,道理也是一样的。

重庆日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在党组实施处分过程中具有哪些职能职责?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根据《实施细则》,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在党组实施处分过程中具有以下3项职能职责:一是对市级部门党组管理的处级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进行审理;二是对市级部门党组管理的处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案件、科级及以下干部党纪政务重处分案件进行备案审核;三是对市级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评查机制。

重庆日报:如何把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就是履行支部大会、基层党委讨论程序,即违纪案件审理完毕后、报党组讨论决定前,应由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形成意见,然后逐级报该党支部的上级基层党组织讨论并形成意见。案件审查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党组织履行上述程序,由机关党委、党支部等负责具体办理。

重庆日报:《实施细则》对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立案审查权限既作了一般规定,也作了直接立案审查的规定。应当如何把握?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对以下3类人员违纪问题,既可以按照一般规定立案审查,也可以直接立案审查——

1.市级部门党组管理的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

2.区县级部门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

3.党的组织关系在区县、干部管理权限在市级主管部门党组的区县级部门除领导班子成员外的其他党员干部。

一般规定赋予了市级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区县级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区县级部门内设纪检组对上述人员进行立案审查的权限。这既体现了分级负责的原则,也符合相关党内法规精神。考虑到上述单位情况不尽一致,特别是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内设纪检组的人员配备、业务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有必要结合实际进行特别规定,授权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区县纪委直接立案审查。如,对区县级部门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区县级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立案审查,也可以由区县纪委直接立案审查;对市级部门党组管理的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市级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可以立案审查,也可以由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直接立案审查。

重庆日报:如何把握对“党组织关系在区县、干部管理权限在市级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审查处理原则?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审查,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区县纪委联合审查;区县纪委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经与市级纪检监察组协商后,可以进行审查或者与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联合审查。

实践中,涉及“党组织关系在区县、干部管理权限在市级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有以下两种情形——

1.区县级部门全体人员的干部管理权限均在市级主管部门党组。这种情况下,对于区县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含相应职级)违纪案件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对于其他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办理。

2.区县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或主要负责人的干部管理权限在市级主管部门党组,其他党员干部在区县。这种情况下,对于领导班子成员或主要负责人违纪案件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对于其他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则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或第十条办理。

重庆日报:政务处分如何参照《实施细则》?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作出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也可以给予处分,双方都有处分权。需要明确的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双方同时给予处分,只能二选一。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非监察对象,派驻纪检监察组无权给予政务处分,应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实践中,可以按照“谁调查谁处分”原则进行明确,即任免机关、单位调查的,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派驻纪检监察组调查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处分。对市级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由市级派驻纪检监察组政务立案调查和审理(其中处级干部移送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征求部门党组意见后,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区县级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凡由区县级派驻纪检监察组政务立案调查的,移送区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征求部门党组意见后,经集体研究,分别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区县监委名义作出政务轻、重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处分程序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分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可结合实际情况,与驻在部门商定具体操作办法。

重庆日报:市高法院与各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与各检察分院如何适用《实施细则》?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各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属于市级部门,由市纪委监委驻市高法院纪检监察组、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实施综合监督,所以与市高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一样,各中级法院党组、检察分院党组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按照市级部门党组实施党纪处分程序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各中级法院、检察分院中由市高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批准任命的党员干部,属于市高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应当由市高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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