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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索赔案二审开庭 双方均拒绝调解

原标题: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索赔案二审开庭双方均拒绝调解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五大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由于赵薇、投资者两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当庭组织调解,将择期作出判决。

据证券时报消息 5月28日,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证券代码:600576)、赵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次庭审双方共有6位律师到场,庭审从上午9点持续到11点结束,由于赵薇、投资者两方不同意调解,二审将择期宣判。”据投资者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介绍。

2018年4月17日,祥源文化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现祥源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决定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龙薇传媒、赵薇等相关责任人一并处罚。

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全国各地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祥源文化、龙薇传媒、赵薇等被告。

根据最新诉讼公告,截至到2019年5月18日,祥源文化共计收到544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含已撤诉案件55起),诉讼金额共计5766.22万元。其中,506起案件已开庭审理,48起已收到一审判决书,其他尚未开庭或判决。

据厉健介绍,其代理的全国首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索赔案在2018年1月起诉到杭州中院,2018年9月19日一审开庭,2019年1月17日收到一审胜诉判决。

杭州中院认定:祥源文化的信息披露问题对投资者和市场预期产生了严重误导,其违法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原理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精神,认定赵薇属于“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自然人”,系适格被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请求祥源文化和赵薇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祥源文化支付原告王女士赔偿款、利息合计54535.83元,赵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祥源文化、赵薇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5月28日安排二审开庭。祥源文化、赵薇的上诉请求都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在二审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厉健介绍说,二审法庭归纳争议焦点为5个方面,即祥源文化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证券法》、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事件;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着因果关系;案涉股票是否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投资者是否应承担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股价下跌产生的投资差额损失;赵薇是否系适格被告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厉健告诉记者,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五大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由于赵薇、投资者两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当庭组织调解,将择期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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