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官说|办理小案,我也不敢掉以轻心
4.98万元,这是2018年我承办的一起受贿案件的犯罪数额。的确,这样数额的小案,对于多年从事职务犯罪案件公诉工作的我来讲,算不上大。但在办理过程中,我却始终不敢掉以轻心。这一切要缘于它“双料第一”的特殊身份——河南省偃师市监察委成立后所查办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我们偃师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起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
2018年4月,我院公诉科收到偃师市监察委关于提前介入王某受贿一案的商请协助,经主管副检察长提议,院党组研究,决定派我提前介入。接到任务后,我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对现有材料按照公诉证据标准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每起受贿事实都查有实据。同时,针对证据收集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使该案后续的证据固定工作更加全面扎实。
2018年6月19日,偃师市监察委将王某涉嫌受贿案移送我院审査起诉。经查,王某原为偃师市某镇林果站负责人,2010年底洛阳市政府出台文件,决定对环市区苗木花卉林果产业予以财政扶持。文件规定,对规划区域内符合要求的集中连片苗木花卉,洛阳市财政将给予每亩地每年600元的财政补助,并且连补3年。随后,偃师市政府在该镇王窑村、忠义村等村规划花卉苗木产业基地以争取洛阳市财政扶持。王某作为镇林果站负责人,总体负责该镇辖区内花卉苗木林果产业基地建设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及验收工作。
2011年,王窑村种植户王某迁和王某新根据该政策申报了2012年度花卉林果产业带补助,3年验收合格面积均为432亩,补助款均为每年25.92万元,3年间二人共三次获得补助款77.76万元。尝到甜头的二人又申请了2013年度花卉林果产业带补助,3年验收合格面积均为380亩,补助款均为每年22.8万元,三次获得补助款共计68.4万元。
与此同时,忠义村种植户徐某也申请了2013年度花卉林果产业带补助,3年验收合格面积均为550亩,补助款均为每年33万元,徐某三次获得补助款共计99万元。
在此过程中,王某先后三次收受王某迁和王某新的感谢费4.3万元,先后两次收受徐某的感谢费6800元。
讯问过程中,王某追悔莫及,在谈到犯罪起因时她坦陈,还是缘于内心的贪欲和不平衡。种植户什么工作也不用干,就能从政府手里弄一二百万元的补助,而自己辛辛苦苦帮他们申报项目、处理报表、验收签字,可以说跑上跑下做了许多繁琐的工作却未有丝毫回报,这不公平。所以,当种植户给她感谢费的时候,她收得心安理得,觉得他们的钱也是政府白给的,没有自己给他们帮忙申报和验收签字,他们一分钱也得不到。而在种植户的眼里,他们之所以给王某感谢费目的是为了搞好关系,因为花卉苗木申报验收需要王某的签字,没有签字,补助就发不下来。他们也是为了谋求王某的进一步关照,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得已为之。
2018年10月30日,法院鉴于王某有自首、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已退赃款4.98万元上缴国库。
(讲述人系河南省偃师市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