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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判决书讨薪先交"结案费"? 检察官:没"结案费"这说法

原标题:拿判决书讨薪先交"结案费"?检察官:没"结案费"这说法

正义网苏州5月27日电(通讯员庄岩)包工头欠薪三年被判败诉,民工依法讨薪却被要求先支付一万多元的“结案费”。5月20日,因变造法院判决书并冒充法官进行诈骗的张某和余某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5年,宋某来到江苏太仓务工,在张某负责的一处工地上装卸水泥。自2016年起,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宋某工资,直至2018年,多次讨薪无果的宋某将张某告上法庭。同年8月17日,法院判处张某败诉,要求其偿还宋某12600元劳务费及1754元违约金。

尽管有了法院的判决书,张某依然迟迟不肯偿还欠款。一个月后,宋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法官的调解下,二人签订了还款协议,张某答应于次月还款。

2018年10月17日,张某约宋某到太仓市陆渡镇商量还款事宜。二人见面后,张某声称要先给法院执行局的“胡法官”打个电话,之后便收到对方发来的微信二维码,并让宋某扫所谓的“法院收款账户”二维码,支付结案所需的手续费。宋某扫码后看到对方显示的名称是“法务部”,且张某说这笔钱会在结案后由法院退还,便没有多想向对方转了两笔“结案费”共计469元。

10月18日,张某再次约宋某见面还钱。这次他又拨打了“胡法官”的电话,并让宋某接听。电话中,“胡法官”称宋某昨天交的结案费不够,需要再扫码支付1900元,宋某继续照做了。

接下来的一周里,张某先后四次约宋某在法院门口、沙溪镇和陆渡镇等处见面,并两次向宋某出具了新的“民事判决书”。张某称因宋某填的地址不对,法院便将新判决书寄给了自己,再由自己转交给宋某。在这份新判决书中,宋某看到有要求其缴纳“结案费”的相关内容,且底下有一行手写的“前期已缴纳二千多元钱”,并盖有法院的复印公章。在电话那头“胡法官”的要求下,宋某分四次扫了“法务部”的二维码,向对方转账“结案费”共计9653元。

12月5日,迟迟没等到钱的宋某怀疑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了警。1月7日,张某被警方抓获后,交代了伙同余某共同诈骗的事实,1月11日,警方将“胡法官”余某抓获归案。

据张某交代,其被法院裁判败诉后,另一名“债主”余某同时找其索债。因为实在没钱还款,张某便想让余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以缴纳“结案费”的名义先从宋某处骗一笔钱,等挣了钱后再还给二人。考虑到如果不帮张某骗钱,自己的钱也拿不到,犹豫再三后,余某答应了张某的请求。

为了让宋某不产生怀疑,张某先向朋友借了部手机,将其微信名改为“法务部”,并配上网上搜的法院照片作为头像。随后,张某根据手里的民事判决书仿造了一份假的判决书,在文中增加了一段要求宋某缴纳结案费的内容,以“缴纳结案费后才能拿到欠款”的谎言,先后6次从宋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2022元,其中余某参与骗款11747元。二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2019年5月20日,太仓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张某、余某二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法院并没有“法务部”这一收款部门,更没有“结案费”这一说法。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称为“诉讼费”,该笔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且判决书中有明确列明。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不会另外附加支付条件。若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机关在收取相关费用时,绝不存在委托第三方通过个人微信扫码转账的情况,如当事人有疑问,应当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咨询核实,切莫轻易相信他人的转账言论,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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