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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强民事检察 湖南:依法办案帮信访人重走创业路

原标题:做强民事检察|湖南:依法办案帮信访人重走创业路

【做强民事检察|“我现在48岁,还是干事的年纪”湖南:依法办案帮信访人重走创业路】

“我现在48岁,还是干事的年纪。”5月21日,湖南省凤凰县茨岩乡长田村村民姚自本来到湖南省检察院,告诉办案检察官他已卸下包袱,回归了正常生活,和朋友承包了200亩地开始培育种植新品种猕猴桃,目前长势喜人,欢迎检察官去做客。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起,姚自本和父亲在新晃县茶田汞矿烟袋坡租赁土地开办预制板厂,生意十分红火。该矿所占土地原属凤凰县茶田公社茶田大队,1974年经原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审批被征用为新晃汞矿茶田矿区的建设用地。几经更迭之后,该矿在2003年3月破产。

2004年,凤凰县政府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收回,交由凤凰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管理,姚自本转而与该中心继续签订租赁合同。然而,该土地所在的茶田村8组村民认为既然土地不再征用了,所有权应当属于茶田村,并拿出凤凰县政府在土地征用期间向茶田大队发放的林权证,要求收回土地。村民向政府主张权利未果,以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为由,于2007年9月将预制板厂唯一的运输通道挖断,用水泥砂石砌了一米厚的墙体,导致姚自本的预制板厂停工。姚自本先后多次向主管部门递交报告要求解决,但运输通道问题直到2009年仍然没有解决。

“预制板厂停工两年,损失越来越大而又求告无门,我只好诉诸法律,请求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姚自本回忆道,后一审法院委托对其停产损失进行鉴定,损失共计184万余元。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最终判决凤凰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返还姚自本交纳的租金6666.67元及利息,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一边是百万巨额损失,一边是仅仅6000余元的租金,生活支柱也没了,姚自本不服判决,开始了信访之路。2016年8月25日,他将申诉材料递到湖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承办检察官先后组织好几次专题分析讨论会,仔细梳理其中的法律关系,查找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并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综合考虑租赁物土地的特殊历史背景和我国二元土地所有制度因素,认为凤凰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供的土地不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使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该中心怠于与村民集体明确土地权属,该消极履约行为最终导致姚自本遭受损失。二审法院将姚自本的损失全部归因于村民侵权而忽略了该中心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当。2018年1月25日,湖南省检察院依法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1月28日,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改判,判决凤凰县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因机构改革更名)补偿姚自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损失27万余元,目前已执行到位。“虽然判决结果离最初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但从检察官办案的态度和抗诉书的抗诉理由中,能够感受到检察官对待普通老百姓的诉求一视同仁,让我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姚自本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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