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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两级检察机关合力办理虚假诉讼系列案

原标题:辽宁丹东:两级检察机关合力办理虚假诉讼系列案

在困难的时候,本来可以找亲朋挚友帮忙渡过难关,然而有人却反其道而行之,发动身边的亲朋挚友把自己告上法庭,着实让人费解。辽宁省丹东市两级检察机关从这一不寻常的情况入手,查明了一系列虚假诉讼案。日前,法院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动不了的400万“产能置换金”

2018年7月,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检察院到当地农商银行走访时了解到,当地某煤矿曾向该银行贷款530万元,2017年该煤矿因国家政策关停后,获得“产能置换金”400余万元。当银行准备借此收回贷款时,却发现有数十件针对该煤矿的追索劳动报酬、民间借贷等民事案件正在法院诉讼,而且很快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因此这笔“产能置换金”动不了,银行到期贷款迟迟无法收回。

检察官们敏锐地意识到巧合的背后可能有“猫儿腻”。随即,他们调阅了法院2017年涉及该煤矿的所有诉讼案件86件,其中有61件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引起了他们的注意。这些案件共涉及工资190余万元,绝大部分是2017年4月14日原告委托刘某、张某等人代理参加诉讼,而法院受案、开庭、调解结案均在同一天完成。检察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该煤矿所欠工人工资表(2009年至2013年)均是后补打印的,只有人名和欠款数,没有具体的月份、月工资额等必要明细。初步调查后,检察官将此线索移送到公安机关。

鉴于该案涉及人员众多,案情比较复杂,丹东市检察院启动上下联动的一体化办案机制,与宽甸县检察院共同成立办案组,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

经侦查,检察机关又发现了多个“不合常理”:原告中有多人为煤矿实际投资人刘业(化名)的亲属或朋友,他们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某不但是刘业的亲哥哥,而且还是该煤矿的日常管理者。庭审中,有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仅为一张既无农民工签字也无企业盖章的工资表,并且还是复印件,但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全部认可。众多原告分布在几个比较集中的村子,且姓名具有家族性特点。

从两个“90后”身上打开突破口

检察官在前期调查中发现,该煤矿确实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突破口在哪里?进一步梳理疑点后,检察官将目光锁定在两个“90后”工人张某某和孙某身上,因为按照拖欠工资的时间推算,两人在煤矿工作时分别是18岁、19岁。这个年龄就下矿井?值得怀疑。

调查结果印证了怀疑。张某某大专毕业后当协警,2012年自己开了烧烤店。孙某2009年至2013年1月在海军某部服役,转业后当护林员。也就是说,按照讨要工资诉状上的年份,他们不可能在煤矿工作。后来二人承认,是该煤矿会计张某(二人的亲戚)借用他们的身份证用于民事诉讼。案件突破口打开了。

2018年9月,公安机关传唤张某。在证据面前,张某交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当日,公安机关将其刑拘,同时传唤刘某。刘某也交代与张某做虚假工资起诉的事实,当日也被刑拘。第二天,刘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来,刘业兄弟姐妹较多,2006年经营煤矿时,不少工人是自己的兄弟、侄子、外甥等,二哥刘某在矿上负责人事、财务等,表哥张某在矿上做兼职出纳。

2017年,煤矿被关停,以“产能置换”的方式获得补偿金400余万元。因煤炭价格持续走低等原因,煤矿经济效益一直不好,不仅拖欠工人工资,刘业还欠了很多外债。当初开矿时,其四弟把房子抵押借给他40万元,现在房子没了。于是,他就和二哥刘某合计,在工资表里作假,把欠家里这帮亲戚的工资数额做大,或者把没在矿上干活的人加到工资表里,然后到法院起诉。等法院执行的时候,可以先把这部分工资拿出来,多执行出来的钱正好可以把四弟抵押的房子赎出来。

他们知道这样做违法,所以只能找信得过的人。做账之前,也跟这些人协商好。因为都是亲戚,碍于面子,也为了能拿回自己的工资,大家就答应了。此事被曾借给刘业40万元的张某知道了,找上门来。于是,刘业又叫张某弄些身份证来,以讨要工资的名义到法院起诉他,这样有钱回来了就直接给他。

真把自己告进了铁窗里

如此这般,亲戚找亲戚、朋友找朋友,经过一系列准备,刘业等人最终找到了61位亲朋挚友来告自己。

起诉到法院后,因为涉及的人太多,刘某、张某等人又充当起了诉讼代理人角色。刘业不管原告要求偿还多少,一律认账。这就直接导致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使得190余万元所谓的农民工工资优先偿还,并进入执行程序。

为查清这一系列虚假诉讼,从立案、侦查到审判,历时10个月,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最终,宽甸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61件民事虚假诉讼案全部获得丹东市检察院支持。丹东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该市中级法院分三批再审,61件全部认定为虚假诉讼案,并撤销了原调解书,停止执行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冒领工资款。

刘业、刘某、张某三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宽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三人当庭认罪,并对自己因不懂法、不守法而犯罪表示悔恨不已。法院分别判处刘业、刘某、张某三人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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