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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前用户可“携号转网”

原标题:11月30日前用户可“携号转网”

省通信管理局近日对广大电信用户关注的有关“携号转网”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公布了工作时间表,即8月底前完成“携号转网”建设改造、11月10日前实现联调联测、11月30日前提供服务。

用户号码不变自行选择运营商

省通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服务,即通常称的“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电话网范围内,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实行“携号转网”首先是要为广大移动电话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目前,移动电话用户更换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更换手机号码,将给用户带来较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携号转网”允许用户在不改变手机号码的情况下选择提供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极大地便利了用户选择心仪的产品和服务,可显著提升用户体验。

其次,是为了促进信息通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携号转网”,必然会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创新业务技术、丰富服务产品、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深耕细作,持续提升网络能力,不断降低应用成本,以“物美价廉”的服务留住用户、吸引用户。

“携号转网”各项工作目前正在有序推进中。8月底前完成建设改造、11月10日前实现联调联测、11月30日前提供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对通信行业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咨询电话 035112300。

申请“携号转网”需满足条件

省通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申请“携号转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原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也即“携出方”)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根据我国移动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用户办理“携号转网”需首先在携出方办理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同时,用户在与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也即“携入方”)签约时,需和携出方登记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确保是同一人后方可办理携入,从而有效防止号码被错误携转,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二)待“转网”的号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非挂失、停机状态)。

(三)用户已与携出方结清了当月实时话费以及相关账单费用。

(四)用户与携出方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用户与携出方签订了有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用户办理“携号转网”业务,相当于单方提出解约,应在携出方提出解除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处理。“在网约定期限限制”协议,是指用户与携出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用户必须使用携出方网络的时间限制。对于没有时间限制的协议,不影响用户“携号转网”。

(五)不影响其他号码、套餐、业务等的缴费和使用。目前,基础电信企业推出了很多类似于“亲情号”“家庭套餐”等业务,一个号码作为“主账户”,其他的号码,宽带、 IPTV等业务都与之捆绑,由其统一缴费。如果“主账户”申请“携号转网”,需要先做账户分拆,以确保该号码携出后,不会影响其他号码和业务的付费和使用。

(六)无“携号转网”不良记录。用户应履行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缴纳电信服务使用费用的义务。如果用户在以往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出现过逾期未缴纳所欠携出方电信费用的情况,将产生“携号转网”不良记录,无法再次办理“携号转网”。如需办理,应先缴清所欠费用,消除不良记录。

(七)距离最近一次“携号转网”已满120个自然日。这是沿用前期试验阶段的一个规定。从试验情况看,用户办理“携号转网”,通常是认同携入方的服务,或是希望使用携入方的相关业务,用户转网后短期内不会再次携转。同时,“携号转网”需消耗一定的网络资源,如果出现大量用户频繁转网,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网络资源的浪费。综合上述考虑,设置了两次“携号转网”的最短时间间隔。

办理“携号转网”有流程

省通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理“携号转网”的流程是:首先,在线查询携转资格。用户可通过短信等在线方式向当前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查询其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符合“携号转网”条件;其次,在线申请授权码。符合申请条件的用户可通过短信等在线方式向当前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获得携出授权码;再次,办理携入。用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拟携入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营业厅进行办理,并提供有效的携出授权码。目前,尚未开通线上办理或者异地办理的方式,但随着“携号转网”的发展,办理方式也将多元化;最后,业务生效。用户办理完成后1个小时内即可正式携转到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省通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携号转网”仍处于起步阶段,管理政策、服务质量、市场竞争等诸多方面仍需持续完善,也难免出现一些阶段性的问题,需要广大用户、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正确对待、理性选择。

一是不要盲目“携号转网”。广大用户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情况,客观、理性的选择服务提供商,不要盲目跟风“携号转网”。

二是不要曲解“携号转网”。“携号转网”不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手段。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自身的商业规划发展业务,不应受“携号转网”影响而改变业务规划,更不能将“携号转网”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三是不要苛求“携号转网”。“携号转网”在全国实行后,办理流程、服务提供等方面都将更加规范,可以满足用户正常服务需求。但同时也要看到,“携号转网”涉及的系统改造量很大,个别系统未及时改造,可能引发个别业务暂时无法向“携号转网”用户提供,随着“携号转网”的不断推进,相关问题可以得到妥善解决。同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秉承“携号转网”用户与本企业原有用户享有同等权益的基本原则提供服务。对于原有用户都不享有的权益,“携号转网”用户不应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薄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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