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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台《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暂行办法》

原标题:昆明市出台《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暂行办法》

“张某,根据县纪委监委的安排,仁德街道纪工委就反映的问题对你进行了核实。反映你拉票贿选、骗取国家补助、私自变卖集体土地等5个问题,纯属诬告。希望你放下思想包袱,一如既往爱岗敬业……”这是日前寻甸县仁德街道纪工委召开群众大会,为一名被反映人澄清正名的场景。近日,市纪委、市监委印发《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

《办法》明确,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工作中,对被反映人受到诬告陷害举报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那么,哪些属于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主要有七种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恶意检举控告,玩弄权术,栽赃陷害,歪曲事实,抹黑、诋毁他人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巡视巡察工作的;侵害他人或单位名誉,影响党委政府整体工作推进的;策划、煽动、强迫、唆使、冒名、组织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因个人恩怨或利益,以竞争打压、挟私报复等为目的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的;对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的信访举报,仍捏造事实,重复多头恶意检举控告,继续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其他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举报行为等。也就是说,意图影响个人、干扰组织,使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或者名誉受到不良影响的,就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办法》规定,经调查核实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诬告陷害人是监察范围内公职人员的,根据诬告陷害事实及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几种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此外,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将向有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通报并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规定,经调查核实,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要为被举报人澄清正名: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

对于澄清的方式,《办法》也作出规定,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四种方式为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比如,向被失实举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反馈;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反馈,避免影响提拔使用;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会同宣传部门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等。

“昆明市将营造一个干事创业的好环境,通过切实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激励干部敢于担当、锐意进取,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昆明日报记者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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