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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死者身份结婚落户受阻 法院判决“冥婚”无效

原标题:冒用死者身份结婚进京落户受阻法院判决“冥婚”无效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18岁少女冒用已故他人身份与恋人登记结婚,在办理进京落户手续中被民警发现。新京报记者今日(5月23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开庭审结此案,张女士在涉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未满法定婚龄,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故判决涉案婚姻关系(陈先生和死者的)无效。

据介绍,张女士与陈先生于网络结识,半年后谈婚论嫁。当时张女士刚满18周岁,未达到20岁法定婚龄,陈先生已24岁,二人无法正常办理结婚登记。为解决此事,张女士父母借用了一位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年轻女子的身份资料,让女儿用该身份与陈先生登记结婚。

两年后,张女士即将年满结婚年龄,其再次借用已故他人身份与陈先生办理离婚登记。登记离婚一个月后,已满法定婚龄的张女士又以真实身份与陈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三年,张女士欲办理进京落户,其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告知其必须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其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的婚姻无效,才可继续办理进京落户手续。

为了能帮助妻子办理落户,陈先生决定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诉讼,以张女士未满法定婚龄为由,要求宣告张女士借用他人身份与其登记的婚姻无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与陈先生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因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而成立。张女士虽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但实际实施婚姻登记行为的仍系张女士本人,张女士应为涉案婚姻关系的相对方。张女士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仅构成婚姻登记的瑕疵,该瑕疵并不足以影响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的成立。张女士在涉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未满法定婚龄,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故涉案婚姻关系(陈先生和死者的)应属无效。

本案中,张女士为与陈先生办理结婚登记,冒用死者身份,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未达法定婚龄的真实情况而导致婚姻登记行为存在重大瑕疵。其二人的行为,一方面违反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妨碍婚姻登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冒用死者身份进行婚姻登记,侵害死者人格利益,有违公序良俗,故法院对于二人的错误行为给予严正批评。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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