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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不办离婚”于法不符

原标题:“5·20不办离婚”于法不符

近日,有媒体报道,5月20日当天,在山西晋中榆次区婚姻登记中心,不少情侣排队前来办理结婚证。现场工作人员表示,这两天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太多,离婚手续20日、21日先暂停两天,22日恢复办理。

这些婚姻登记机构,之所以如此,有善意也有苦衷。有的是认为七夕、情人节、5月20日等“吉祥日”是爱情的见证日、喜庆日,担心办理离婚手续会冲淡浓情蜜意的温馨喜庆氛围,是出于“好心”;有的是因为新人们在“吉祥日”扎堆结婚,办事窗口人手不够,干脆以“吉祥日”为借口,“办结不办离”。这就有点“借机偷懒”,说不过去了。

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婚姻登记机关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离婚登记手续的法定部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都是其法定职责,也是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不能区别对待,选择性办理结婚、离婚手续,“办结不办离”或“办离不办结”都有违职责要求。

而且,七夕、情人节、5月20日等“吉祥日”的说法,只是民间自发自觉的行动,如果不是法定节假日,是正常的工作日,国家公务机关就没有必要去“瞎掺和”,该上班就上班,该办公就办公,该接待办事群众就接待办事群众。

“今明两天只办结婚不办离婚”的做法,不管是出于“好心办坏事”,还是“借机偷懒”,都显然与婚姻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不符,显得一些地方工作中自由散漫,随意性较大,实质也是权力任性。究其原因,除了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欠缺外,还存在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等的问题。面对“吉祥日”扎堆结婚等实际情况,婚姻登记部门理应早做预案,增设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尽量满足群众办事需求。

□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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