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市建19个家暴投诉站进一步畅通法援绿色通道
昨天上午,由市妇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共同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工作意见》开始施行。根据《工作意见》,《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根据《工作意见》,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或举报后,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调联系医院组织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法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办法规定之一的,按照办法启动告诫程序。受害人事后报警的,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处理,及时展开调查。
办案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填报《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报请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实施。办案民警应当及时将告诫情况通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和居(村)民委员会在告诫书送达后的一个月内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并不定期进行跟踪回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市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共受理家庭暴力报警7460起,都得到妥善处理。据市家庭暴力验伤中心统计,2016年、2017年、2018年,因家庭暴力造成妇女验伤分别为170人、158人、116人,逐年呈下降趋势。
据悉,市公安局已向市区(县)两级妇联授牌,将建立19个家庭暴力投诉站,进一步畅通家庭暴力投诉、接处警、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告诫制度适用于哪些家暴行为?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法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依照《工作意见》作出告诫: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