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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基金物尽其用,投资者才能得偿所失

原标题:投保基金物尽其用,投资者才能得偿所失

“投资者保护基金”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护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保护投资者”功能的直接体现。

投保基金物尽其用,投资者才能得偿所失

近期,A股市场“雷”声不断,债务违约、财务造假、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纷至沓来,让投资者惊魂难定。如何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再一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监管层也对投资者保护工作予以高度重视。2019年3月29日,证监会专门成立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担任领导小组组长。5月15日,证监会宣布设立“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在当天的启动仪式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与投资者代表、市场经营主体代表、媒体代表共同启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由此可见监管层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程度。

监管层的重视为搞好投资者保护工作创造了先决条件。不过,投资者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市场参与各方携手共进,联合发力,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其中,如何让投资者保护基金(简称“投保基金”)真正发挥保护投资者的功能显得尤为重要。

顾名思义,既然叫“投资者保护基金”,其最重要的功能就应该定位为“保护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保护投资者”功能的直接体现。在“保护投资者”的过程中,让违法违规者赔偿因此受损的投资者的损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投资者连“依法应该得到的赔偿”都得不到,“投资者保护”就沦为了空谈。在这个问题上,投资者保护基金完全可以大有作为。

国内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早在2005年就已设立,但14年以来,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基本是无所作为。因为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被限定在一个很狭小的使用范围内,只有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才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按照这一用途规定,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俨然就是一个“券商风险处置基金”,与“投资者保护”实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

根据股市的客观发展规律,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频繁发生并不是稀罕事,在美国这样发达的资本市场同样存在。这就需要监管层健全法制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者形成严打的氛围,才能维护市场的公正与公平,确保资本市场稳健运行。

将“投资者保护”落在实处,首先应该为“投资者保护基金”正名,令其名副其实,真正发挥其“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功能。一方面,应将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拓宽。比如,对于缺少赔付能力的退市公司(如欣泰电气),可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按一定比例补偿投资者的损失,避免投资者血本无归。再如,对于那些有能力赔付投资者的公司,考虑到投资者索赔过程的漫长,可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代为赔偿投资者的损失,然后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向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提起索赔。易会满主席日前关于“研究优化有奖举报等制度机制”的提出就是个创新举措,让举报人得到奖励可以激励内部人充当“看门人”角色,这种对举报人的奖励款项也可以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来开支。这样一来,投资者保护基金就可以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了。

当然,要让投资者保护基金发挥“保护投资者”的功能,还需要解决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问题。目前,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有六大来源渠道,包括“沪深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等。但现有的资金来源明显不够,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力度也不足,未来还有大力挖潜的空间。比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机构等每年缴纳一定的年费;可对限售股按照比例收取一定的减持保证金;可按上市公司的融资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各种罚没款项全部计入投资者保护基金等。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编辑汪世军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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