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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重新立法补“短板”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法”可依

原标题: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重新立法补“短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法”可依

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长期以来,什么是重大事项,哪些重大事项决定权由人大来行使,如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一直没有清晰的规范。如何让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边界”更清晰,“流程”更规范,“效果”更显著?日前,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这些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标志着黑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上又迈出了崭新步伐。

这部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经过历时两年的精心培育,如今终于吐穗、开花、结果。短短的3500余字法规条文,见证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规范和保证依法行使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深入实践和有效探索。

立法规范适逢其时

新时代新需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定该《规定》,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改革部署作出制度设计提供了法治保障。

早在2004年,黑龙江省就已经制定了这样一部地方性法规。法规施行15年来,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形势的发展和时代的需求,催生了新的法规产生。中央从顶层设计上,为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省委将修改《规定》列入全省深化民主法制领域改革的重要事项。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把重新制定《规定》作为重要立法项目,摆上议事日程,常委会党组专门召开会议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具体意见。常委会党组主要领导提出明确要求,分管领导亲自带队调研指导。在提交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前,及时向省委作了专项汇报,为《规定》获得全票通过奠定了基础。

群策群力推动高质量立法

立良法以行善治。

如何使《规定》既接“天线”,符合中央决策部署和新时代人大履职的要求,又接“地气”,针对本行政区域务实管用,体现龙江特色,成为立法追求的目标。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按照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再规范的要求,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研究室赴省内外开展实地调研,共同研究立法涉及到的各类问题。将形成的《规定草案(草稿)》,广泛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市(地)人大,部分人大代表和立法联系点的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座谈会;在省直主要媒体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第十一次会议对《规定(草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各抒己见:“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正确处理好省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政府行政权的关系,更好的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进一步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共收到意见建议84条,经过反复研究,采纳53条,使相关规定和条款更加成熟,更加符合期待,体现了人大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重要性,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上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规保障。

依法规范确保有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规定》出台,特点鲜明。

——进一步强化了党的领导,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规定》贯彻落实一系列党内规定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既原则上明确提出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同时还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意见必须报同级党委同意;拟讨论的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创新举措等的决定决议草案,应当先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科学调整了法规适用范围,实现了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全覆盖。原法规囿于当时立法条件,只对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规范,此次将《规定》适用范围扩大到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为其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提供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所不同,《规定》还作出授权性规定,即市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办法”“规定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具体细化了重大事项范围,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规定》界定了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情况等9项重大事项“议而必决”,即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的重大事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民生事项16项“议而可决”,即人大常委会审议各类事项,可以作出决定决议。此外,为坚决扼制隐性债务增长,《规定》还明确了人大常委会不得以决定决议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违规为政府举借债务担保或者变相担保。

——明确规范了工作机制和程序,确保重大事项应报当报。明确了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意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启动程序和讨论决定程序等规定。坚持问题导向,为解决被动决定多、主动决定少的问题,《规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作用开辟路径,把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未列入年度工作意见,但临时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预留了操作空间。为进一步增强提报部门责任意识和政治担当,《规定》规范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按时主动提出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不得以化整为零等规避提报,并明确了违反规定,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提高了《规定》刚性约束力。

补齐“短板”彰显法治引领规范保障推动作用

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规定》26条法规条文,采取原则规定、具体列举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方式,紧紧抓住“依法”“规范”“实施”三个关键词,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事项,既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又突出重点,有效保障和规范了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行大道者,法治天下;谋万世者,以法为基。《规定》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重大改革举措、重特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等法规实施层面,进一步再规范、再要求,增强法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补齐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短板”。

《规定》出台,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重要指导性法规,对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动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为龙江法治建设、推动龙江高质量发展、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和“助推器”。(作者:任达宣王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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