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刘士余自首”不准确 “投案”“自首”啥区别?

原标题:“刘士余自首”不准确,律师告诉你“投案”和“自首”的区别

5月19日,一则只有57个字的官方通报刷屏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刘士余自首”不准确 “投案”“自首”啥区别?

消息一出,许多网友纷纷评论:“又一个高官自首了!”甚至一些媒体的报道标题也用了“刘士余自首”这样的字眼。

其实严格来讲,这样的说法是非常不准确的,在我国法律中,“自首”和“投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说起来,刘士余已经是本月第二个主动投案的省部级官员了。5月9日15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对比2018年7月31日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和8月17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接受审查调查消息时使用的“投案自首”,“主动投案”和“投案自首”之间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别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是自首。可见,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前提条件。自动投案以后,必须还要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才能使自首成立。如果自动投案以后不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避重就轻,这种情况下自首就不能成立。

如果是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但其到案方式并不是自动投案,而是被动到案,这种情况下法律称其为“坦白”。

同时,自首针对的是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行为人自认为有犯罪行为,自动到有关机关进行所谓的“投案自首”,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违纪事实,但经法律标准衡量后,发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违纪或者一般违法,这种情况下也不叫自首。

“刘士余自首”不准确 “投案”“自首”啥区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刘士余自己就曾说过,天使和魔鬼就一念之差。

如今回过头看,意味深长。

党的十九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已取得压倒性胜利。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透露,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如此看来,许多违法违纪官员的心态已经发生了改变:以前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能挨则挨,直到东窗事发;现在知道逃不过去,还不如主动投案,也许还能争取个坦白从宽。毕竟,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主动投案,刘士余不是空前,更不可能是绝后。那些犯了错误的官员,如果认为反腐败会歇歇脚、松口气,从而心怀侥幸、想蒙混过关,只能是错上加错。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今后会有更多一时糊涂、误入歧途的党员领导干部迷途知返。

犯错误了就要及早回头、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这样才能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毕竟,主动投案才是他们唯一的出路。

来源:“法制日报”微信公号延伸阅读主动投案沉寂114天之后刘士余缘何“主动投案”?刘士余主动投案为何还被称同志?刘士余主动投案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刘士余主动投案中纪委57字通报中有4个特殊之处中纪委深夜打“虎”又一正部级“老虎”落马刘士余往事刘士余主动投案曾针对股市乱相发表“妖精论”证监会原主席刘士余涉违纪任职3年发新股超700只刘士余会上“敲打”上市公司:有的吃相太难看刘士余涉嫌违纪违法坐镇证监会时抓大鳄打野蛮人刘士余任职3年发新股超7百只沪指震荡区间超千点媒体评论新京报评刘士余投案:严管市场约束权力是一体两面侠客岛:骂A股“害人精”的刘主席如今也成害人精

责任编辑:赵明

相关阅读:
中欧签民用航空安全协定 为中国大飞机走出去铺路 安徽纪委监委一主任 调任省公安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