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市公司股东热衷换购ETF,变相减持又有新渠道?
随着各类投资者对指数投资的认可,今年以来上市公司股东换购股票ETF的现象明显增多,强力新材、中国石油、中兴通讯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股东换购股票ETF的公告。但业内人士提醒称,由于股票ETF流动性较好,变现能力强,要避免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借股份换购ETF份额变相违规减持的行为。
A股上市公司(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普遍存在减持的欲望。由于原始股东的持股成本较低,上市后普遍存在较大的溢价,大股东及董监高所持股份一旦解禁流通,通常会选择各种途径减持套现,进而导致股价下跌。因此,普通投资者一直担忧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通过减持股份,损害自身的实际利益。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掌握更多的公司信息,减持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等到二级市场投资者意识到了,往往已经减持完毕。而大股东和董监高的减持又成为普通投资者衡量是否值得投资的参考要素,很多时候会引发股价的连锁式下跌,对普通投资者造成更大的伤害。
近年来,指数化投资凭借分散风险、成本低廉、操作便捷、风格稳定等优势,日益成为大类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上市公司股东换购股票ETF的现象也明显增多。大股东用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换取股票ETF,表面上看是出于“优化资产配置、分散市场风险”的需要,但实际上已经构成“减持所持股份”的行为。在交易方式上,ETF与股票完全相同。但在交易对象上,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买入ETF,相当于买入一个指数投资组合。例如,对于以上证50指数为标的ETF,其价格走势应会与上证50指数走势一致,买入上证50指数ETF,就等于买进50只绩优股,而不是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由于ETF流动性较强,套现也相对更容易些。
2016年1月9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遏制股东违规减持已做出相应规定。比如,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大股东用所持股份大肆换购ETF,相当于把所持的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换成了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已经形成“减持+投资”的事实。对此,监管部门应明察秋毫,并及时作出监管反应,将股东换购ETF纳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监管范畴,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加强对换购ETF的数额以及后续交易情况的相关信息及时披露和报告,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同时,应防止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换购股票ETF,借道突破减持监管红线。
□木丁(财经评论人)编辑汪世军校对薛京宁